从中国到美国:如何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美国对公民和绿卡持有人征收全球所得税;其他外国人满足实际停留测试(本年度至少31天、三年加权合计183天)的,也是美国税收居民。中国则看您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习惯性居住),或者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1984年中美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不设逐级标准,而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美国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美国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美国就其公民的全球所得征税,不论其居住在哪里。
绿卡使您即使住在国外也是美国税收居民,直到该身份被撤销或放弃。
美国按三年计算天数:本年度全部天数、前一年天数的三分之一和前两年天数的六分之一。
- 您是美国公民——美国就您的全球所得征税,不论您住在哪里。
- 您本年度持有绿卡——依据《国内收入法典》第7701(b)条,不论在美国停留多少天,您都是美国居民。
- 您三年加权天数达到183天——满足实际停留测试,您是美国居民。
何时为非居民
- 您不满足实际停留测试,也没有绿卡——您是非居民外国人。美国只对您的美国来源所得和与美国营业有关的所得(包括在美国工作取得的报酬)征税。
- 您以学生、教师、受训人员或外交人员身份在美国停留的天数不计入——您是非居民外国人。
- 本年度少于183天,且与另一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更密切联系例外,8840表)——您是非居民外国人。
美国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双重居民:中美协定没有逐级判定标准,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 如果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中国视您为居民个人;美国则因国籍、绿卡或三年加权天数视您为居民。与多数协定不同,中美协定第四条第二款没有规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等逐级判定标准,而是规定: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由双方主管当局协商确定其为哪一方的居民。在协商结果作出之前,两国都可能按居民对您征税,双重征税通过抵免消除(第二十二条)。需要启动协商的,可以依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第二十四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 绿卡持有人:主张中国居民身份可能有代价. 绿卡使您不论天数都是美国居民。要按协定被视为中国居民、在美国按非居民计算税款(1040-NR表附8833表,《财政部条例》第301.7701(b)-7节),您必须依协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而中美协定第四条第二款把这一认定交给两国主管当局协商。最近15个纳税年度中有8年持有绿卡的,作出此类主张可能使您在税法上不再被视为永久居民(第7701(b)(6)条),构成第877A条意义上的放弃身份,可能需缴纳离境税;还可能影响您的移民身份。
- 冲突:美国的三年加权天数与中国的公历年度183天. 对既非公民也无绿卡的人,美国只要本年度至少31天、且三年加权合计达到183天,即视为居民——即使单一年度不足183天。中国则按公历纳税年度计算183天(只计入当天在境内停留满24小时的日子),或看您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如果本年度在美国少于183天、全年税务住所在中国且与中国联系更密切,可以考虑美国的更密切联系例外(8840表),而不必依赖协定。在迁入或离开的年度,您可能是双重身份纳税人。
其他须知
- 美国对其公民和绿卡持有人征收全球所得税. 美国对其公民的全球所得征税,不论其居住在哪里;绿卡持有人在身份终止前也是美国居民,不论停留天数。美国税收协定通常含有保留美国对其公民征税权的条款(保留条款);中美协定议定书中的相应规定本服务未核实,请勿认为协定可以免除美国公民在美国的纳税义务。双重征税通过抵免消除:中国居民可依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国抵免在美国缴纳的税款;美国依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允许其居民或公民抵免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 您是中国居民:在美国缴纳的税款在中国抵免. 依据中美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国居民按协定在美国缴纳的所得税可在中国抵免,但不超过该项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额;限额按国家分别计算。申请抵免须提供美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请保存美国的纳税申报表、扣缴凭单和缴税记录。
- 不是美国居民而在美国工作. 作为非居民外国人,在美国工作取得的工资须在美国纳税(1040-NR表),除非符合中美协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在有关历年中在美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并且符合该款关于雇主和常设机构负担的其他条件。中美协定按历年(公历年度)计算183天。
- 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协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为教学、讲学或研究目的到美国的中国居民,停留累计不超过三年的,其报酬在美国免税;依两国主管当局的协议,三年自首次入境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的自第四年第一天起征税,前三年的免税不受影响;为特定个人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研究不适用(第十九条)。学生和实习人员在完成学业或培训所必需的合理期间内,所列款项免税,其中在美国提供个人劳务取得的所得每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0美元的部分免税(第二十条)。
- 美国税收居民的境外账户:FBAR. 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绿卡持有人和满足实际停留测试的人)的境外金融账户合计价值在年内任何时候超过1万美元的,须向FinCEN电子提交FBAR(FinCEN 114表),截止日为4月15日,自动延期至10月15日。您在中国的银行账户也包括在内。
- 社会保险:据报道中国与美国没有社会保障协定. 据报道,中国已签署的13个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中没有美国,因此同一工作可能需要同时向美国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和中国社会保险缴费,没有协定可以免除重复缴费。社会保险缴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4年4月30日,北京)。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美国会遇到的术语
- Green card
- 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持有者不论天数都是美国税收居民
-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 实际停留测试:本年度天数 + 前一年的1/3 + 前两年的1/6 ≥ 183天
- Exempt individual
- 豁免个人:F/J/M/Q签证学生、J/Q签证教师和受训人员等,其天数不计入
- 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
- 更密切联系例外:本年度少于183天、与另一国家联系更密切(8840表)
- Nonresident alien
- 非居民外国人:只就美国来源所得纳税(1040-NR表)
- IRS
- 美国国税局
常见问题
我持F-1签证在美国留学,会成为美国税收居民吗?
持F、J、M或Q签证的学生一般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属于“豁免个人”,其天数不计入实际停留测试,因此通常是非居民外国人。此外,中美协定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在合理期间内提供个人劳务的所得每个纳税年度5,000美元以内免税。
如果中美两国都视我为居民怎么办?
中美协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您是哪一方的居民;协定没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等逐级标准。在此之前,双重征税通过抵免消除(第二十二条)。
作为中国居民,我可以在美国工作多少天而不在美国纳税?
依据协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在有关历年中在美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并符合该款关于雇主和常设机构负担的其他条件的,工资只在中国纳税。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Treas. Reg. § 1.1-1(b) — 美国公民不论居住在哪里,都须就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 26 U.S.C. § 7701(b) — 外国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候是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满足实际停留测试或作出首年选择的,即为该年度的美国居民。
- Treas. Reg. § 301.7701(b)-1(b) — 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不论在美国停留多少天,都是该公历年度的美国居民。
- § 7701(b)(3)(A); Treas. Reg. § 301.7701(b)-1(c) — 实际停留测试:本年度在美国至少31天,且本年度全部天数加上前一年天数的1/3和前两年天数的1/6合计至少183天。分数不四舍五入。
- § 7701(b)(5); Treas. Reg. § 301.7701(b)-3 — 下列“豁免个人”的天数不计入:与外国政府有关的个人(外交人员)、持F、J、M或Q签证的学生(一般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以及持J或Q签证的教师或受训人员(前6年中有2年已被豁免的除外)。名单是穷尽性的。
- IRS Publication 519, U.S. Tax Guide for Aliens — 美国国税局(IRS)的外国人纳税指南:居民测试、豁免个人、更密切联系例外、双重身份年度、双重居民纳税人。
- § 7701(b)(3)(B)–(C); Treas. Reg. §§ 301.7701(b)-2, -8 — 更密切联系例外:本年度少于183天,全年税务住所在某一外国,与该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并按时提交8840表;已申请绿卡(例如提交I-485表)的不适用。
- U.S. Model Income Tax Convention (2016), Art. 1(4)–(5) (saving clause) — 范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国对其居民和公民的征税,但所列优惠除外(包括消除双重征税、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每个实际协定都有自己的保留条款——请查阅与对方国家的协定。
- 中美协定(1984年)第二十二条 — 第一款:中国居民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按协定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额为限)。第二款:美国允许其居民或公民在美国税收中抵免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中美协定(1984年)第四条第二款 — 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 Treas. Reg. § 301.7701(b)-7; 26 U.S.C. § 6114 — 按协定主张为对方国家居民的外国双重居民,按非居民计算美国所得税(1040-NR表附8833表),但在《国内收入法典》的其他方面仍被视为美国居民;该主张可能影响移民身份。
- 26 U.S.C. § 7701(b)(6) — 绿卡持有人开始依据税收协定被视为外国居民、未放弃协定优惠并通知国税局的,不再被视为合法永久居民。
- 26 U.S.C. § 877A(a)(1), (g)(1)–(5) — “放弃身份者”是指放弃国籍的公民,或依第7701(b)(6)条不再是合法永久居民的长期居民(第877(e)(2)条)。适用者的全部财产视为在放弃身份前一日出售。
- IRS, Instructions for Form 8854 (2025) — 长期居民:最近15个纳税年度中至少8年是合法永久居民;开始被视为另一国协定居民且未放弃协定优惠的长期居民,即构成放弃身份。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 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只计算当天在境内停留满24小时的日子;“六年规则”的计算自2019年起。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26 U.S.C. §§ 871, 1441; IRS — Taxation of nonresident aliens — 与美国营业实际有关联的所得(包括在美国提供劳务的工资)按累进税率纳税;与营业无实际关联的固定或定期所得(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总额30%征税,协定规定较低税率的除外;申报表:1040-NR表。
- 中美协定(1984年)第十四条第二款 —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并符合该款关于雇主和常设机构负担的其他条件的,仅在居民国征税。
- 中美协定(1984年)第十九条;中美主管当局关于第十九条的协议 — 为教学、讲学或研究目的到对方国家、停留累计不超过三年的,其报酬免税;三年自首次入境之日起算,超过三年的自第四年第一天起征税,前三年的免税不受影响;为特定个人或群体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研究不适用。
- 中美协定(1984年)第二十条 — 学生、实习人员:所列款项(包括在对方国家提供个人劳务取得的所得,在任何纳税年度不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部分)免税;优惠只延伸到完成教育或培训所必需的合理期间。
- IRS Publication 54 (12/2025), Tax Guide for U.S. Citizens and Resident Aliens Abroad — 境外金融账户合计超过1万美元的,须提交FBAR(4月15日截止,自动延期至10月15日)。
- 中国新闻网报道(光明网转载,2025-10-29) — 据报道,中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和吉尔吉斯斯坦签署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 26 U.S.C. § 1411; IRS —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Net Investment Income Tax — 修正后调整总收入超过20万美元(单身)、25万美元(夫妻合并申报)、12.5万美元(夫妻分别申报)部分的净投资所得,税率3.8%;非居民外国人——包括按协定主张非居民身份的双重居民——不缴纳。
司法实践
- 美国税务法院(United States Tax Court), Topsnik v. Commissioner, 146 T.C. No. 1 (docket 2482-14), 2016-01-20 — 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持续到正式放弃(I-407表)为止;纳税人不能依据协定主张德国居民身份,因为他在德国没有就全球所得负纳税义务。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