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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Taxation.境外中国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测试

中国纳税人在土耳其的税收居民身份

住所(有久住意思而居住的地方)在土耳其,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土耳其连续停留超过六个月(临时离境不中断停留),土耳其即视您为在土耳其定居,就全部所得负全面纳税义务。为确定的临时任务或工作、学习、治疗、休养或旅行而来的外国人,即使停留超过六个月,也不视为在土耳其定居。中国以住所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1995年中土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相互协商。

核查您的身份:中国与土耳其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土耳其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土耳其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土耳其有两种全面纳税义务的依据:在土耳其定居,或者作为土耳其公民为土耳其公共机构或总部设在土耳其的企业服务而在国外。土耳其的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

土耳其税务局认为,持工作或居留许可在国外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土耳其公民,其住所在其居住的国家。此时只有六个月规则才能使其在土耳其负全面纳税义务。

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土耳其连续停留超过六个月的人,在土耳其定居;临时离境不中断停留。实际停留超过183天即满足这一标准;天数较少时,把临时离境计算在内停留超过六个月,也可能满足。

GVK第5条的例外只适用于外国人,并优先于六个月规则。

何时为非居民

土耳其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其他须知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5年5月23日北京签订)。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土耳其会遇到的术语

Türkiye'de yerleşmiş olmak
在土耳其定居:住所在土耳其,或一个公历年度内连续停留超过六个月(GVK第4条)
ikametgâh
住所:有久住意思而居住的地方(《民法典》第19条)
tam mükellefiyet
全面纳税义务:就土耳其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dar mükellefiyet
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在土耳其取得的所得纳税
yıllık beyanname
年度申报表:次年3月向主管税务局提交
Gelir Vergisi Kanunu (GVK)
土耳其《所得税法》(第193号法律)

常见问题

中土之间适用哪个税收协定?

1995年5月23日在北京签署、1997年1月20日生效、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协定。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文本同等作准,解释有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个人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相互协商程序在第二十五条。

被中国企业派往土耳其项目超过六个月,会成为土耳其居民吗?

为确定的临时任务或工作而来的外国人,即使在土耳其停留超过六个月,也不视为在土耳其定居(GVK第5条),只就在土耳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有限纳税人纳税。但如果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土耳其停留超过183天,或工资由土耳其雇主或在土耳其的常设机构、固定基地负担,在土耳其工作期间的工资仍可按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土耳其征税,中国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抵免。

中国和土耳其有社会保障协定吗?

据中方报道的已签署社保协定名单(13个国家),其中没有土耳其。因此两国各自适用本国法律,从中国派往土耳其的员工可能在两国都须缴纳社会保险。外派前请向雇主和土耳其社会保障局(SGK)核实。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司法实践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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