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到奥地利:如何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奥地利把在当地有住所(可随时使用的住房)或停留超过六个月的人视为居民;持有期限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的,自第一天起即为居民。中国则看您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习惯性居住),或者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1991年中奥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判定。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奥地利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奥地利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在奥地利,与德国一样,决定性的是住房:有住所(Wohnsitz)即为居民,无需计算天数。没有住房时,停留超过六个月——即使跨越年末——也使您成为居民。
六个月是连续计算的,而不是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计算;短暂离开奥地利(度假、出差、回国探亲)只是暂停计算。
- 您在奥地利有住房——这构成住所(Wohnsitz),依据《1988年所得税法》第1条,您是奥地利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即使您很少在那里。
- 您在奥地利停留已超过六个月——这构成习惯性居所,您自第一天起追溯为奥地利居民。
- 您有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许可——按照奥地利财政部的实务,自停留开始时起您即为奥地利居民,即使工作提前结束。
何时为非居民
- 您在奥地利没有住房,停留也未超过六个月——您不是奥地利居民。但在奥地利工作取得的工资仍须在奥地利纳税。
奥地利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冲突:在奥地利有住房即足以成为奥地利居民,中国仍视您为居民个人. 对奥地利而言,可随时使用的住房即构成住所,即使您很少在那里(VwGH,Ra 2019/15/0145);联邦财政法院认定,在合住房屋中有一间带独立卫生间房间的人在奥地利负无限纳税义务,尽管其重要利益中心在国外(RV/3100198/2020)。中国则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视为居民个人,不论其在境内停留多少天。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中奥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看重要利益中心——一般是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地方(VwGH,Ra 2019/15/0160),并应结合多年而不是单一年度判断(VwGH,Ra 2023/13/0186:在保留奥地利住房的情况下,到国外临时工作并未使重要利益中心转移)。
- 冲突:奥地利跨年度计算六个月,中国按公历年度计算183天. 奥地利计算超过六个月的停留,即使跨越两个公历年度,满足后自第一天起即为居民。因此,从10月停留到次年4月,即使每个公历年度在奥地利都不足183天,您也是奥地利居民。中国则按每个公历纳税年度计算183天,只计入当天在境内停留满24小时的日子;在中国有住所的,不论天数都是居民个人。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请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
- 冲突:超过六个月的合同使您自第一天起成为奥地利居民. 持有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许可的,奥地利自您停留开始时起即视您为居民;而在第一年,如果您在中国仍有住所(例如家庭和经济利益仍在中国,工作结束后将回国居住),中国通常也仍视您为居民个人。协定上的居民身份以中奥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为准。
其他须知
- 不是奥地利居民而在奥地利工作. 非居民在奥地利工作取得的工资须在奥地利纳税(《1988年所得税法》第98条第1款第4项),除非同时符合中奥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全部条件:在有关公历年度内在奥地利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奥地利居民;工资不由雇主在奥地利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中奥协定按公历年度计算183天,而不是按任意十二个月。
- 您是中国居民:在奥地利缴纳的税款在中国抵免. 依据中奥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国居民按协定在奥地利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对其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不超过对该项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额;限额按国家分别计算。申请抵免须提供奥地利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纳税凭证。
- 您是奥地利居民:可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在奥地利一般免税. 如果按协定您是奥地利居民,可在中国征税的所得(例如在中国工作取得的工资)一般在奥地利免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a项);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奥地利抵免中国税款(b项)。依据多边公约第五条第二款(选项A),中国对某项所得免税或限制税率的,奥地利改用抵免法。2023年议定书自2025年起删除了以往的视同已缴税额规定(c项)和d项。
- 在奥地利的第二住房. 如果您的重要利益中心已在奥地利以外(例如在中国)超过五个公历年度,奥地利的度假住房只在您使用超过70天的年度才构成住所;您须记录使用天数。
- 研究人员迁入优惠(Zuzugsbegünstigung).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迁入奥地利的科学家和研究人员,可申请在五年内对科研所得适用30%的统一扣除;科学家、研究人员、艺术家和运动员可申请消除迁入造成的额外税负。须在迁入后六个月内向奥地利财政局(Finanzamt Österreich)提出申请,并须将重要利益中心迁至奥地利。奥地利财政部未规定国籍条件,因此中国公民也可申请。这一优惠只减轻奥地利税负,不改变中国税法。
- 社会保险:据报道中国与奥地利没有社会保障协定. 据报道,中国已签署的13个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中没有奥地利。因此,在奥地利工作通常须按奥地利法律参加社会保险;中国方面是否仍须缴费,按中国国内法处理——没有协定可以免除重复缴费。社会保险缴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派遣前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奥地利社会保险机构核实。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1年4月10日,北京;经多边公约及2023年9月14日议定书修订)。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奥地利会遇到的术语
- Wohnsitz
- 住所:可随时使用的住房,不要求最低天数(《联邦税收条例》第26条)
- gewöhnlicher Aufenthalt
- 习惯性居所:停留超过六个月,自第一天起成为居民
- unbeschränkte Steuerpflicht
- 无限纳税义务:就全球所得纳税
- Zweitwohnsitzverordnung
- 第二住房条例:重要利益中心在国外超过五年时的70天规则
- Zuzugsbegünstigung
- 研究人员等迁入奥地利的税收优惠
- Finanzamt Österreich
- 奥地利财政局(税务机关)
常见问题
我在奥地利有一个房间,但很少去,会成为奥地利居民吗?
会。可随时使用的住房即构成住所,不要求最低过夜次数(VwGH,Ra 2019/15/0145)。如果中国也视您为居民个人,由中奥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判定您的居民国。
适用哪个协定?
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奥协定,经多边公约修改,并经2023年9月14日议定书修订(2025年1月1日起适用)。议定书没有修改个人的加比规则。
作为中国居民,我可以在奥地利工作多少天而不在奥地利纳税?
依据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有关公历年度内在奥地利累计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奥地利居民,且工资不由其在奥地利的常设机构负担的,工资只在中国纳税。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 1(2)–(3) EStG 1988 — 在奥地利有住所(Wohnsitz)或习惯性居所的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全球所得);其他人仅就奥地利来源所得纳税(第98条)。
- § 26 BAO — 住所是指在表明有意保留并使用的情况下保有的住房。习惯性居所是指并非仅仅暂时的停留;在奥地利停留超过六个月的,始终构成习惯性居所,包括最初的六个月。
- BMF: Persönliche Steuerpflicht (2026) — 构成住所,住房至少须被反复使用;停留满六个月后,无限纳税义务追溯适用。
- LStR 2002 para. 3 (version of 04.12.2024) — 住所是指能够随时为自己使用住房;登记只是一种迹象;由雇主提供、与他人合用的睡觉地方不构成住所。
- LStR 2002 para. 4 — 持有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工作许可或劳动合同的,自第一天起即有习惯性居所和无限纳税义务;即使工作提前结束,也继续有效。
- LStR 2002 para. 5 (version of 15.12.2023) — 停留超过六个月的,自第一天起负无限纳税义务,即使跨越年末;短期出境(度假、出差、回国探亲)暂停计算且不计入,但不会使计算重新开始。
- § 98(1) no. 4 EStG 1988 — 非居民就在奥地利从事或利用(verwertet)的受雇劳动所得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中奥协定(1991年)第四条第二款 —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为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为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为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是两国国民或都不是的,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 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只计算当天在境内停留满24小时的日子;“六年规则”的计算自2019年起。
- 中奥协定(1991年)第十五条第二款 — 受雇所得仅在居民国征税,如果:收款人在有关公历年度内在对方国家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报酬由非对方国家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报酬不由雇主在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 中奥协定(199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中国居民从奥地利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奥地利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抵免额不超过对该项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中国税额。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中奥协定(1991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多边公约》第五条第二款(选项A) — 奥地利居民:可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奥地利予以免税(a项);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奥地利抵免中国税款(b项)。依据多边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中国对该项所得免税或限制税率的,奥地利改用抵免法。
- 2023年9月14日维也纳签署的修订中奥协定的议定书 — 替换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款只涉及个人以外的人),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个人的加比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未修改。
- 奥地利财政部:修订中奥协定的议定书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 — 议定书于2023年9月14日在维也纳签署,2024年11月19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原协定刊载于BGBl. 679/1992。
- Zweitwohnsitzverordnung (BGBl. II No. 528/2003) — 重要利益中心在国外已超过五个公历年度的,奥地利的住房只在使用超过70天的年度构成住所;须记录使用天数。
- § 103 EStG 1988; BMF: Zuzugsbegünstigung — 为科学研究而迁入奥地利的科学家和研究人员,可申请五年内按科研所得的30%统一扣除(第103条第1a款);科学家、研究人员、艺术家和运动员可申请消除迁入造成的额外税负。须在迁入后六个月内向奥地利财政局申请,并将重要利益中心迁至奥地利;财政部页面未规定国籍条件。
- 中国新闻网报道(光明网转载,2025-10-29) — 据报道,中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和吉尔吉斯斯坦签署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 第四条第二款(一) — 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 第四条第二款(二) —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第四条第二款(三)、(四) — 如果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如果是两国国民或都不是,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司法实践
- 奥地利行政最高法院(VwGH), Ra 2019/15/0145, 2020-03-05 — 住所是指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随时使用一处可居住的住房;实际使用的频率无关紧要,也不要求最低过夜次数(一项要求最低次数的联邦财政法院判决被撤销)。
- 奥地利行政最高法院(VwGH), Ra 2015/15/0066, 2017-11-27 — 依据《联邦税收条例》(BAO)第26条判断住所,决定性的是对住房的实际支配;户籍登记(ZMR)和是否支付租金并非决定性因素。这是一起增值税案件(外国买方的出口免税),但住所标准相同。
- 奥地利联邦财政法院(BFG), RV/3100198/2020, 2022-06-09 — 合住房屋中带独立卫生间的房间属于住房:即使重要利益中心在美国,也在奥地利负无限纳税义务。
- 奥地利行政最高法院(VwGH), Ra 2019/15/0160, 2020-01-23 — 上诉被驳回:在两国都有住房的,最密切的个人联系一般在其与家人经常共同生活的地方;外国(瑞士)出具的居民证明只从该国角度证明居民身份,并不决定重要利益中心——必须权衡在两国的情况。
- 奥地利行政最高法院(VwGH), Ra 2023/13/0186, 2024-09-03 — 重要利益中心应结合多年而不是单一年度判断;在保留奥地利住房的情况下,到国外(本案为美国)临时工作,即使家人随行,重要利益中心仍在奥地利;与同事和邻居的一般交往不属于与某一国家的个人联系。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