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人在罗马尼亚的税收居民身份
罗马尼亚视以下人员为税收居民:在罗马尼亚有住所(罗马尼亚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重要利益中心在罗马尼亚、在截至有关公历年度结束的任何连续12个月内在罗马尼亚停留累计超过183天,或作为罗马尼亚国家的官员或雇员在国外工作的罗马尼亚公民——任一条件即可。中国以住所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2016年中罗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相互协商。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罗马尼亚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罗马尼亚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税法典》的第一项标准是在罗马尼亚有住所——申报为主要住处并登记在罗马尼亚身份证上的地址。这是一项形式标准:即使住在国外,在正式把住所设在国外之前,您仍保有罗马尼亚住所。
即使在罗马尼亚没有住所,如果您的重要利益中心——家庭、工作、经营、财产——在罗马尼亚,您也是居民。
门槛按截至有关年度结束的任何连续12个月检验,不只看公历年度;必须超过183天(184天或以上)。
作为罗马尼亚国家的官员或雇员在国外工作的罗马尼亚公民,不论在国外停留多少天,都是居民。
- 您在罗马尼亚有住所——您是罗马尼亚税收居民(《税法典》第7条第28点a项),应就来源于罗马尼亚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如果您已迁往与罗马尼亚订有协定的国家,在居民身份变更之日前您仍是居民;变更以离境问卷和另一国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来证明(第59条第5款)。
- 您的重要利益中心在罗马尼亚——您是罗马尼亚税收居民(《税法典》第7条第28点b项),应就全部来源的所得纳税。这一结论取决于ANAF对您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综合评估。
- 在截至今年的某个12个月期间内,您在罗马尼亚停留超过183天——您是罗马尼亚税收居民(《税法典》第7条第28点c项),自抵达第一天起就全部来源的所得纳税(第59条第2^1款)。如果与罗马尼亚订有协定的国家也视您为居民,双重居民按协定解决(第1条第3款),在另一国的居民身份以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证明(第59条第6款)。
- 您是作为罗马尼亚国家的官员或雇员在国外工作的罗马尼亚公民——不论在国外停留多少天,您都是罗马尼亚税收居民(《税法典》第7条第28点d项)。
何时为非居民
- 您在罗马尼亚没有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不在罗马尼亚,12个月内停留也未超过183天——您是非居民。罗马尼亚只对您来源于罗马尼亚的所得征税(例如在罗马尼亚工作的报酬、罗马尼亚房产的租金)。
- 形式上您不满足任何居民标准,但您的重要利益中心在哪里并不清楚。ANAF可能认为它在罗马尼亚——那样您就是居民。请保留您在另一国的家庭、住房、工作和财产的证据。
罗马尼亚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冲突:罗马尼亚住所使您继续是罗马尼亚居民. 只要您的住所——罗马尼亚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在罗马尼亚,即使您在中国生活和工作,罗马尼亚仍视您为居民。只有正式在国外设立住所(护照注明国外住所),或以离境问卷和中国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证明居民身份已经变更(《税法典》第59条第5款),这一身份才终止。如果中国也视您为居民个人,由中罗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
- 冲突:重要利益中心在罗马尼亚. 即使在罗马尼亚没有住所、停留不足183天,与罗马尼亚更密切的个人和经济关系(家庭、罗马尼亚雇主、经营、不动产、银行账户)也使您成为罗马尼亚居民(《税法典》第7条第6点和第28点b项);ANAF综合评估,优先考虑个人关系。如果中国也视您为居民个人,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时,下一步就是比较重要利益中心。
- 冲突:任何12个月内在罗马尼亚停留超过183天,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 截至该年度的任何连续12个月内在罗马尼亚停留超过183天,自抵达第一天起您就是罗马尼亚居民(《税法典》第7条第28点c项、第59条第2^1款)。按中国法律,出国工作本身并不终止“住所”,跨年度的滚动期间也可能与您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公历年度重叠,因此您可能同时是两国居民——通常在迁移的年度。如果只在中国有可供使用的永久性住所,按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您仍是中国居民;罗马尼亚只能对来源于罗马尼亚的所得征税,例如超出受雇所得条款限制的在罗马尼亚工作的报酬。停留满183天后30天内,应向ANAF提交抵达问卷(OMFP 1099/2016)。
其他须知
- 适用哪个协定:2016年中罗协定. 2016年7月4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2017年6月17日生效的中罗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取代了1991年协定。居民冲突规则:第四条第二款——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相互协商;受雇所得:第十五条(任何十二个月中183天);私人养老金:第十八条——仅在居民国征税;政府服务:第十九条;消除双重征税:第二十三条——两国都采用抵免法;相互协商:第二十六条(三年内提出)。
- 两套不同标准:中国——住所或183天;罗马尼亚——住所、利益中心或任何12个月超过183天. 中国以“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无住所个人只计算停留满24小时的天数。罗马尼亚的标准是选择性的:在罗马尼亚有住所(罗马尼亚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重要利益中心在罗马尼亚、在截至该公历年度的任何连续12个月内停留超过183天(抵达日和离境日计入),或作为罗马尼亚国家官员在国外工作,任一项即可。中罗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183天同样按任何十二个月计算。请检查每一个12个月期间,而不只是一个公历年度。
- 在罗马尼亚工作:任何十二个月183天(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在罗马尼亚实际从事工作取得的报酬是来源于罗马尼亚的所得。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三个条件时,罗马尼亚不征税: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罗马尼亚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罗马尼亚居民;报酬不由雇主在罗马尼亚的常设机构负担。否则罗马尼亚付款人就在罗马尼亚工作日的报酬代扣10%的所得税(并按罗马尼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中国按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抵免。
- 中国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中国居民个人从罗马尼亚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罗马尼亚缴纳的税款可以从该项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限额按国家分别计算,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申请抵免须提供罗马尼亚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纳税凭证;境外所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
- 按协定您是罗马尼亚居民:罗马尼亚抵免在中国缴纳的税款. 按协定您是罗马尼亚居民时,罗马尼亚就全部来源的所得征税,对按协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例如在中国工作期间的工资),从罗马尼亚税款中扣除在中国缴纳的税款,以该项所得的罗马尼亚税额为限,分国别、分所得类型计算(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税法典》第131条)。境外所得在次年5月25日前通过罗马尼亚统一申报表申报,并须附中国的完税证明。中国只能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
- 居民身份证明和罗马尼亚的协定税率. 要在罗马尼亚享受协定待遇——例如罗马尼亚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较低预提税率——请向罗马尼亚付款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证明对其开具的年度有效,罗马尼亚的税率不得超过协定税率(《税法典》第59条第6款、第230条第1款)。中国的证明可按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如果您是罗马尼亚居民,ANAF应申请开具罗马尼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OMFP 1099/2016第13条第3款)。
- 迁移年度:罗马尼亚拆分年度,中国不拆分. 在罗马尼亚没有住所的人,自抵达之日(183天标准)或声明的重要利益中心迁移之日起成为罗马尼亚居民,直到离境为止(《税法典》第59条第2款、第2^1款和第4款);在罗马尼亚有住所的人,在证明居民身份变更之日前一直是居民(第59条第5款)。中国按整个公历纳税年度判定居民身份,没有年度中途拆分的规则。两国在同一期间都视您为居民时,该期间由协定决定。请保留出入境记录。
- 派驻国外的罗马尼亚国家官员. 作为罗马尼亚国家的官员或雇员在国外工作的罗马尼亚公民,不论在国外停留多少天,都是罗马尼亚居民(《税法典》第7条第28点d项)。罗马尼亚国家支付的工资适用中罗协定第十九条(政府服务);如果中国也视您为居民个人,还要适用协定的居民冲突规则。
- 社会保险:中国与罗马尼亚之间没有社会保障协定. 据报道,中国已签署的13个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中没有罗马尼亚;罗马尼亚国家公共养老金局(CNPP)公布的双边协定名单中也没有中国;欧盟第883/2004号条例不适用于中国。因此两国各自适用本国法律:在罗马尼亚工作可能须缴纳罗马尼亚社会保险(雇员CAS 25%、CASS 10%),是否仍须在中国参保按中国法律确定,可能出现双重缴费。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2016年7月4日布加勒斯特签署)。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罗马尼亚会遇到的术语
- persoană fizică rezidentă
- 罗马尼亚居民个人:就来源于罗马尼亚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税法典》第7条第28点)
- domiciliu
- 住所:申报为主要住处并登记在罗马尼亚身份证上的地址
- centrul intereselor vitale
- 重要利益中心: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地方
- certificat de rezidență fiscală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罗马尼亚享受协定税率时提供
- Declarația unică
- 统一申报表:境外所得在次年5月25日前申报
- Codul fiscal
- 罗马尼亚《税法典》(第227/2015号法律)
常见问题
中罗之间适用哪个税收协定?
2016年7月4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2017年6月17日生效的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取代了1991年协定。个人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两国都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第二十三条)。
在罗马尼亚工作的工资在哪里纳税?
原则上在罗马尼亚纳税。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罗马尼亚不征税: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罗马尼亚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罗马尼亚居民、报酬不由雇主在罗马尼亚的常设机构负担(第十五条第二款)。否则罗马尼亚就在罗马尼亚工作日的报酬代扣10%的所得税,中国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抵免。
中国和罗马尼亚有社会保障协定吗?
没有。据中方报道的已签署社保协定名单(13个国家),其中没有罗马尼亚;罗马尼亚国家公共养老金局(CNPP)公布的名单中也没有中国。因此两国各自适用本国法律:在罗马尼亚工作可能须缴纳养老保险(CAS)25%和医疗保险(CASS)10%,可能出现双重缴费。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art. 7 pct. 28 of the Fiscal Code (Codul fiscal, Law No. 227/2015) — 居民个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a)在罗马尼亚有住所;(b)重要利益中心位于罗马尼亚;(c)在截至有关公历年度结束的任何连续12个月内,在罗马尼亚停留一次或多次、累计超过183天;(d)作为罗马尼亚国家的官员或雇员在外国工作的罗马尼亚公民。
- arts 87 and 91 of the Civil Code (Law No. 287/2009) — 个人的住所是其声明为主要住处的地方(第87条);住所和居所以身份证上的登记为证(第91条第1款)。居所是次要住处所在地(第88条)。
- art. 34 of Law No. 248/2005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Romanian citizens abroad — 已在国外设立住所的罗马尼亚公民可以申请注明住所国的普通护照;返回罗马尼亚时,国外住所的注明予以注销(第36条)。
- art. 7 pct. 6 of the Fiscal Code — 重要利益中心是指与个人的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地方。个人关系:家庭(配偶、子女、受抚养人)、参加慈善或宗教组织、文化活动。经济关系:受雇于罗马尼亚雇主、在罗马尼亚从事经营活动、在罗马尼亚的不动产和银行账户等。
- ANAF — Cluj Regional Directorate, information note on the tax residence of individuals (18.06.2026) — 满足四项条件之一即构成居民;重要利益中心应综合评估,优先考虑个人关系;183天门槛按截至有关年度结束的任何滚动12个月期间检验,抵达日和离境日通常计入。
- art. 59(2), (2^1) and (3) of the Fiscal Code — 通过重要利益中心(第7条第28点b项)成为居民的非居民,自其声明重要利益中心位于罗马尼亚之日起就全部来源的所得纳税(第2款);因停留超过183天(c项)成为居民的,自抵达罗马尼亚第一天起纳税(第2^1款)。第3款:能够证明自己是与罗马尼亚订有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居民的人,不适用第2款。
- art. 59(1) of the Fiscal Code — 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罗马尼亚有住所的罗马尼亚居民——就来源于罗马尼亚境内和境外的任何所得纳税;其他居民——自成为居民之日起就任何来源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来源于罗马尼亚的所得纳税(常设机构、在罗马尼亚从事的非独立活动、其他来源于罗马尼亚的所得)。
- art. 59(5) of the Fiscal Code — 在罗马尼亚有住所的罗马尼亚居民,证明其居民身份已变更到与罗马尼亚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在变更之日前继续就全部来源的所得纳税;须提前30天提交离境问卷,并证明其在另一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 art. 1(3) of the Fiscal Code — 《税法典》的规定与罗马尼亚缔结的条约规定相冲突时,适用条约的规定。
- art. 59(6) of the Fiscal Code — 与罗马尼亚订有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以外国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证明居民身份的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证明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对其开具的年度有效。
- Order of the Minister of Public Finance No. 1099/2016 (Official Gazette No. 577 of 29.07.2016) — 批准抵达问卷(附件1)、离境问卷(附件2)和ANAF的通知(附件3、4)。抵达问卷:在停留满183天后30天内提交(第14条);离境问卷:提前30天提交(第19条);ANAF分别在30天和15天内答复。双重居民的判定顺序:住所/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程序(第9条),并参考经合组织范本第四条注释(第10条)。居民身份证明应申请开具(第13条第3款)。
- art. 7 pct. 27 of the Fiscal Code — 非居民个人是指不满足第28点条件的个人,以及在罗马尼亚具有外交或领事身份的外国公民、在罗马尼亚登记的国际组织或外国在罗马尼亚机构的外籍官员或雇员及其家庭成员。
- 中罗协定(2016年)第四条第二款 —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二)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四)是两国国民或都不是两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 中罗协定(2016年)第二十三条 — 两国都采用抵免法。中国(第一款):中国居民从罗马尼亚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罗马尼亚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罗马尼亚(第二款):罗马尼亚居民按协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可以从其罗马尼亚税额中扣除,以该项所得的罗马尼亚税额为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 无住所个人的居住天数按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天数计算:当天停留满24小时的计入,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
- 中罗协定(2016年)第十五条第二款 —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仅在居民国征税:(一)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二)报酬由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三)报酬不由雇主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负担。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 个人可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交申请表、与用途相关的资料以及住所或居住天数证明(如出入境记录);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2016年第40号和2019年第17号公告同时废止。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境外居住,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境内同类所得合并计算,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art. 131 of the Fiscal Code — 适用罗马尼亚与纳税国缔结的协定、税款已实际缴纳(以外国机关或付款人出具的文件证明)、所得属于第61条所列类别的,给予境外税收抵免或免税。抵免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的罗马尼亚税额,分国别、分所得类型计算;外币按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年平均汇率折算。按协定免税的所得也应在统一申报表中申报。
- art. 122(3) of the Fiscal Code — 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费统一申报表按纳税年度提交,截止日为取得所得年度的次年5月25日(含当日)。
- art. 230(1) and (7) of the Fiscal Code — 对与罗马尼亚订有协定的国家的居民,其来源于罗马尼亚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得超过协定税率;适用较优惠的税率。在抵达和离开罗马尼亚时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的问卷由规范性文件规定(财政部长第583/2016号令和第1099/2016号令)。
- 中国新闻网报道(光明网转载,2025-10-29) — 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与13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吉尔吉斯斯坦。
- art. 138(a) and art. 156 of the Fiscal Code — 养老保险缴费(CAS)25%;医疗保险缴费(CASS)10%,适用于雇员和其他依法负有缴费义务的人。
- National House of Public Pensions (CNPP) — bilateral agreements — 罗马尼亚国家公共养老金局公布的罗马尼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名单中没有中国。
- art. 64(1) of the Fiscal Code — 独立活动、工资、财产租赁、投资、养老金、农业活动、奖金及其他来源的所得,税率为10%,第四编明确规定的税率除外。
- art. 97(7) of the Fiscal Code — 股息所得按其金额的16%征税,为最终税。
- art. 130 of the Fiscal Code — 居民就境外所得纳税,按各类所得的规则确定;境外养老金适用特别制度(第2^1款);在罗马尼亚属于不征税或免税类型的境外所得给予同样待遇(第3款);境外所得在第122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统一申报表(Declarația unică)申报,并在同一期限内计算和缴纳税款,同时考虑协定规定的方法(第4款)。
- 中罗协定(2016年)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 个人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 中罗协定(2016年)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二款 — 个人同时为双方居民时,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先后顺序判定,只有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永久性住所包括租用的住宅、公寓或房间,但须具有永久性;在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或在双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时,适用习惯性居处标准;后一种情况要将在一国的全部停留时间加总考虑,不问停留原因。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条款与中新协定内容一致的,该解释同样适用。
- 中罗协定(2016年)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 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是两国国民或都不是两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 中罗协定(2016年)第二十六条(相互协商程序) — 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的人,可以将案情提交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应在第一次通知导致不符合协定规定征税的措施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