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人在孟加拉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孟加拉国只按停留天数判定个人居民身份:一个收入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至少183天,或至少90天且此前4年合计至少365天。非居民外国人的孟加拉国来源所得一般按30%征税。2023年起适用《2023年所得税法》。中国以住所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1996年中孟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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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孟加拉国个人居民身份只取决于天数:在收入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至少183天,或至少90天且此前4年合计至少365天。国籍、住所或家庭不在考虑之列。旧《1984年所得税条例》的界限为182天,《2023年所得税法》为183天。
本收入年度在孟加拉国停留90至182天的,此前4年的合计天数起决定作用:365天或以上即为居民。
非居民的国籍不改变其居民身份,但影响税率:非居民孟加拉人适用一般累进税率,其他非居民个人适用30%。
- 本收入年度您在孟加拉国停留至少183天——依孟加拉国《2023年所得税法》第2(45)(a)(1)条,您是居民。孟加拉国对您在孟加拉国境内和境外产生或收到的全部所得征税(第26条)。
- 本收入年度您在孟加拉国停留至少90天,且此前4年合计至少365天——依《2023年所得税法》第2(45)(a)(2)条,您是居民。孟加拉国对您在孟加拉国境内和境外产生或收到的全部所得征税(第26条)。
何时为非居民
- 您不满足任何天数标准——您是非居民孟加拉人。孟加拉国只对在孟加拉国产生或收到的所得按一般累进税率征税(第2(4)条、第26条)。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不在孟加拉国纳税。
- 您不满足任何天数标准——您是非居民。但孟加拉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其雇用的孟加拉国公民的工资,无论在何处支付,都视为来源于孟加拉国(第27(a)条)——这部分工资在孟加拉国纳税。
- 您不满足任何天数标准——您是孟加拉国非居民。孟加拉国只对在孟加拉国产生或收到的所得征税;您不是“非居民孟加拉人”,税率一般为30%(第2(4)条、第26条)。
孟加拉国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冲突:孟加拉国的90天加4年365天标准. 此前4年在孟加拉国合计停留365天或以上的人,本收入年度只要停留90天就成为孟加拉国居民。长期往返孟加拉国的项目人员很容易满足这一条件,同时又因在中国有住所或在中国居住满183天而是中国居民个人。这时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
- 冲突:在中国仍有住所,同时是孟加拉国居民. 按中国法律,出国工作本身并不终止“住所”:原因消除后仍回中国居住的,中国是您的习惯性居住地,即使当年在中国停留很少,您仍是中国居民个人。孟加拉国按天数也视您为居民时,两国都可以就全球所得征税。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如果您只在孟加拉国有永久性住所,协定居民国是孟加拉国,中国只能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
其他须知
- 两套不同标准:中国——住所或183天;孟加拉国——只看天数. 中国以“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孟加拉国只看在孟加拉国的停留天数:一个收入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至少183天;或至少90天且此前4年合计至少365天。国籍、住所和家庭都不影响孟加拉国的居民身份。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中孟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协定意义上的居民国。
- 纳税年度不同:孟加拉国收入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中国使用公历年度,孟加拉国收入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同一段停留在两国分属不同的“年度”:例如从10月到次年5月在孟加拉国停留,在一个孟加拉国收入年度内可能超过183天,但在两个中国公历年度中各不足183天。中孟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183天按“有关会计年度”计算,协定未定义该用语;一般理解为工作所在国的会计年度——这一理解未经中孟官方文件核实。
- 在孟加拉国工作:183天规则(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受雇所得在实际工作地征税。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孟加拉国不对您在孟加拉国工作的工资征税: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孟加拉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孟加拉国居民;工资不由雇主在孟加拉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否则孟加拉国可就在孟加拉国工作期间的工资征税(非居民外国人一般按30%),中国按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抵免。
- 中国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中国居民个人从孟加拉国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孟加拉国缴纳的税款可以从该项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申请抵免须提供孟加拉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孟加拉国收入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以孟加拉国收入年度最后一日(6月30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对应的中国纳税年度。中孟协定没有税收饶让条款。
- 按协定您是孟加拉国居民:孟加拉国扣除在中国缴纳的税款. 按协定您是孟加拉国居民时,孟加拉国就全球所得征税。对按协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孟加拉国从您的所得税中扣除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以该所得对应的孟加拉国税额为限;按协定只能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孟加拉国可以计入计税基础(影响适用税率),但扣除与之相关的中国税款(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国只能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
- 孟加拉国非居民:30%税率和源泉扣缴. 作为孟加拉国非居民,您只就在孟加拉国产生或收到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孟加拉人”以外的非居民个人(例如中国公民)适用30%的税率,付款人源泉扣缴;在孟加拉国没有常设机构的,扣缴税款即为最终税负。要适用中孟协定的较低税率,须取得孟加拉国国家收入局的证明,通常还需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孟加拉国公民:合法汇回孟加拉国的境外所得免税. 孟加拉国自然人在国外取得、并按外汇汇款法律通过合法渠道汇入孟加拉国的所得,在孟加拉国免税(附表六第一部分第17段)。如果您是孟加拉国公民、同时是孟加拉国居民,在中国取得并合法汇回的所得可能在孟加拉国免税;这部分所得在中国照常纳税。该条款的现行文本未在官方网站核实。
- 抵达或离开的年度:两国都没有拆分年度规则. 孟加拉国按整个收入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天数判定居民身份,法律中未见年度中途拆分的规则;中国按整个公历年度判定。年中离开孟加拉国时,如已满183天,当年仍是孟加拉国居民;永久离境前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申报至离境日的所得。
- 社会保险:未见中孟社会保障协定. 据报道,中国已签署的13个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中没有孟加拉国;本服务也没有找到孟加拉国官方公布的社保协定名单。因此两国各自适用本国法律,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6年9月12日签署)。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孟加拉国会遇到的术语
- income year(আয়বর্ষ)
- 孟加拉国收入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 resident(নিবাসী)
- 居民:183天,或90天且此前4年合计365天
- non-resident Bangladeshi(অনিবাসী বাংলাদেশি)
- 非居民孟加拉人:适用一般累进税率,而非30%
- NBR(জাতীয় রাজস্ব বোর্ড)
- 孟加拉国国家收入局
- TIN / return
- 纳税人识别号 / 所得税申报表
- Income Tax Act, 2023
- 《2023年所得税法》,取代《1984年所得税条例》
常见问题
中孟之间适用哪个税收协定?
1996年9月12日签署的协定,1997年4月10日生效,在中国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在孟加拉国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个人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协商解决。
在孟加拉国工作的工资在哪里纳税?
原则上在孟加拉国纳税。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孟加拉国不征税: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孟加拉国停留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孟加拉国居民、工资不由雇主在孟加拉国的常设机构负担(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孟加拉国缴纳的税款可按第二十三条在中国抵免。
在孟加拉国停留不足183天也会成为居民吗?
会。如果本收入年度停留90天或以上,且此前4年合计停留365天或以上,您就是孟加拉国居民,孟加拉国可就全球所得征税。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孟加拉国《2023年所得税法》(2023年第12号法律)第2(45)(a)条——国家收入局(NBR)发布的英文权威文本(S.R.O. No. 404-Law/2025) — 在某一收入年度,自然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居民:(1)该年度在孟加拉国连续或分次合计停留至少183天;或(2)该年度在孟加拉国合计停留90天或以上,且此前4年在孟加拉国合计停留365天或以上。定义中没有国籍或住所的条件。
- 孟加拉国国家收入局《2023-2024年所得税通告》(2023年10月12日)第1.1至1.2段 — 自然人累进税率适用于除“非居民孟加拉人”以外的非居民个人之外的所有个人;“非居民孟加拉人”以外的非居民(公司和个人联合体除外)按30%纳税。
- 孟加拉国《2023年所得税法》第27(a)条 — 受雇所得无论在何处支付,如果是在孟加拉国取得的,或由孟加拉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其雇用的孟加拉国公民的,视为来源于孟加拉国。
- 孟加拉国《2023年所得税法》第26条 — 居民的总所得包括从任何来源在孟加拉国境内或境外产生或收到的全部所得;非居民的总所得只包括在孟加拉国产生或视为产生的所得以及在孟加拉国收到的所得。
- 孟加拉国《2023年所得税法》第2(4)条 — 非居民是指不是居民的人。
- 孟加拉国《2026年财政法》——所得税税率(普华永道孟加拉国《Finance Act 2026: key amendments》,2026年6月) — 2026-27收入年度:一般免税额40万塔卡(女性和65岁以上45万;残疾人和第三性别52.5万);其后30万塔卡10%,再40万15%,再50万20%,再200万25%,其余30%。“非居民孟加拉人”以外的非居民自然人: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中孟协定第四条第二款 — 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四)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境外居住,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
- 中孟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 中孟协定第二十三条 — 在中国(第一款):中国居民从孟加拉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孟加拉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在孟加拉国(第二款):孟加拉国居民取得按照协定可以在中国纳税的所得,孟加拉国应允许从该居民应纳的所得税中扣除其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但扣除不应超过扣除前可以在中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所计算的所得税数额;按照协定应仅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孟加拉国可以将其包括在计税基础中,但应允许扣除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而缴纳的那部分所得税。协定没有税收饶让条款。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境内同类所得合并计算,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PwC Worldwide Tax Summaries — Bangladesh, Corporate: Tax credits and incentives(2026年7月31日审阅) — 外国税收抵免只适用于居民,以双重征税所得按平均税率计算的孟加拉国税额为限;副税务专员可就该所得适用孟加拉国和外国平均税率中较低者;须在相关年度之后两年内申请;适用协定税率须取得国家收入局的证明。
- 孟加拉国《2023年所得税法》第119条 — 向非居民支付应税款项的人,在支付时按规定税率扣缴税款,最高不超过30%;国家收入局可基于协定或其他理由出具不扣缴或低税率扣缴的证明(收到完整申请后30天内决定);在孟加拉国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扣缴的税款即为其最终税负。
- 孟加拉国《2023年所得税法》第166条 — 所得超过免税额,或此前3年中任一年曾被评税(及其他情形)的,必须申报(第1款);在孟加拉国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自然人无须申报(第2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 个人可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交申请表、与用途相关的资料以及住所或居住天数证明(如出入境记录);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2016年第40号和2019年第17号公告同时废止。
- 孟加拉国《2023年所得税法》附表六第一部分第17段——《曙光报》(Prothom Alo)2023年9月27日报道 — 孟加拉国自然人纳税人在国外取得、并按现行外汇汇款法律汇入孟加拉国的所得,不计入总所得;须在申报表中作为免税所得列示。
- 中国新闻网报道(光明网转载,2025-10-29) — 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与13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吉尔吉斯斯坦。
- 孟加拉国《2023年所得税法》第86条 — 支付工资的人按领取人预计年度总所得的平均税率源泉扣缴税款。
- 孟加拉国《2023年所得税法》第170(1)条(由《2026年财政法》〔2026年第96号法律〕第97条替换,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然人申报: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的,可获应纳税额5%或2.5万塔卡(取较低者)的奖励;10月1日至12月31日既无奖励也无加征;1月1日至3月31日加征2%或3,000塔卡(取较高者),4月1日至6月30日加征5%或5,000塔卡(取较高者)。因深造休假、借调或持有效签证和许可在国外工作的人,应在回到孟加拉国之日起90天内申报。
- 孟加拉国《2023年所得税法》第167条和第169(4)条 — 居民孟加拉国自然人随申报表提交资产负债表;非居民孟加拉人只申报位于孟加拉国的资产(第167(3)条);非居民孟加拉人可通过最近的孟加拉国使领馆申报(第169(4)条)。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二款 — 个人同时为双方居民时,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先后顺序判定,只有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永久性住所包括租用的住宅、公寓或房间,但须具有永久性;在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或在双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时,适用习惯性居处标准;后一种情况要将在一国的全部停留时间加总考虑,不问停留原因。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条款与中新协定内容一致的,该解释同样适用。
- 中孟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中孟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 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