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到瑞士:如何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瑞士把有税收住所(打算长期停留的生活中心)的人,以及工作期间停留30天或不工作停留90天的人视为居民。中国则看您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习惯性居住),或者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2013年中瑞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判定。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瑞士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瑞士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如果您在瑞士有税收住所(Wohnsitz:有住房并打算长期停留,是您的生活中心),或者仅仅是工作期间停留30天、不工作停留90天,瑞士就视您为居民。
- 在瑞士有住房和家庭,构成税收住所(Wohnsitz):您是负无限纳税义务的瑞士居民(就全球所得缴纳联邦、州和市镇所得税)。
- 您在瑞士工作期间停留至少30天(或不工作停留90天)——构成税收居留(Aufenthalt):自停留第一天起您即为瑞士居民。
何时为非居民
- 仅为学习或就医的停留不构成瑞士居民(《联邦直接税法》第3条第4款)。
- 未达到30/90天门槛,也没有住所——您不是瑞士居民。在瑞士实际工作取得的工资,由瑞士雇主或瑞士常设机构支付的,在瑞士纳税(源泉扣缴)。雇主不在瑞士的,适用中瑞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纳税年度内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
瑞士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双重居民:瑞士和中国都视您为居民. 瑞士把您作为居民就全球所得征税,中国也把您视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协定上的居民身份由中瑞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永久性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性居处 → 国籍 → 相互协商。按协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的,瑞士只能按协定对瑞士来源所得征税;被认定为瑞士居民的,中国只能按协定对中国来源所得征税。
- 瑞士在30天或90天后即视您为居民. 瑞士只要求工作期间停留30天(不工作90天),即使有暂时中断——远低于中国的183天标准。如果您的永久性住所只在中国,按中瑞协定第四条第二款您仍是中国居民;此时瑞士只能依据第十五条对您在瑞士工作日的工资征税:您在有关纳税年度内在瑞士停留累计超过183天,或者雇主是瑞士居民,或者工资由雇主在瑞士的常设机构负担。
- 家人在瑞士. 对瑞士而言,已婚者的住所在共同家庭住所所在地。如果您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中瑞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看重要利益中心——家人住在瑞士会把重要利益中心拉向瑞士。中国在判断您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习惯性居住)时,同样考虑家庭关系。
其他须知
- 迁入或离开的年度:瑞士自到达之日起征税,中国按全年判定. 瑞士的纳税义务自取得住所或居留之日起至离境之日止(按比例计算),税率按年化所得确定。中国按整个公历纳税年度判定居民身份,没有年中拆分规则。在中国申报抵免时,请将同一期间的所得与瑞士税款对应起来。
- 持B或L许可者的源泉扣缴税(Quellensteuer). 作为中国公民,您通常持有B(居留)或L(短期)许可,而不是C(定居)许可,因此瑞士雇主会从您的工资中源泉扣缴所得税。总收入达到12万瑞士法郎或以上的,必须进行普通评税(报税);低于该数额的,可在次年3月31日前申请普通评税,一经申请不可撤回。如果您的雇主在瑞士没有所在地或常设机构(例如您在瑞士为中国雇主远程工作),且工资不由瑞士机构负担,则不扣缴,而通过普通评税纳税。请保存瑞士的评税通知和缴税凭证:如果您仍是中国居民个人,在中国申请抵免时需要。
- 按协定是中国居民时在瑞士工作的工资. 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瑞士只有在以下情况之一时才能对您在瑞士实际工作取得的工资征税:您在有关纳税年度内在瑞士停留累计超过183天;雇主是瑞士居民;工资由雇主在瑞士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中瑞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瑞士征税的,中国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抵免。
- 您是中国居民:在瑞士缴纳的税款在中国抵免. 依据中瑞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国居民按协定在瑞士缴纳的税款,可以在中国税收中抵免,但不超过该项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额;限额按国家分别计算,申请时须提供瑞士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源泉扣缴的,保存扣缴证明和评税通知)。
- 瑞士按支出纳税(Pauschalbesteuerung). 首次(或离开十年后)迁居瑞士、且不在瑞士工作的非瑞士国民,在多数州可以按生活支出而非所得和财产纳税(2025年联邦最低税基434,700瑞士法郎,或年租金的七倍,以较高者为准)。苏黎世、巴塞尔城市州、沙夫豪森和外阿彭策尔州不提供这一方式。中瑞协定文本中没有关于按支出纳税者的特别规定;这类纳税人是否被视为协定意义上的瑞士居民,以及该税款能否在中国抵免,我们未核实——选择前请咨询专业人士。
- 社会保险:中瑞社会保障协定. 中瑞两国于2015年9月30日在北京签署社会保障协定,2017年6月19日生效。协定适用于瑞士的养老和遗属保险(AHV)和残疾保险(IV),以及中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派出国雇主派往对方国家的雇员,在派遣的前72个日历月(六年)内继续适用派出国的法律;经两国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延长。协定未列入的险种按各国国内法处理。社会保险缴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
- 州税和市镇税占主要部分. 瑞士联邦税、州税和市镇税适用相同的居民标准,但所得税负担的大部分是州税和市镇税,各州和市镇之间税率差别很大。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2013年9月25日,北京)。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瑞士会遇到的术语
- steuerrechtlicher Wohnsitz
- 税收住所:以长期停留意图居留、生活利益中心所在地
- Aufenthalt
- 税收居留:工作期间停留30天或不工作停留90天
- Quellensteuer
- 源泉扣缴税:由雇主从B/L许可持有人的工资中扣缴
- ordentliche Veranlagung
- 普通评税:提交纳税申报表后由税务机关评定税款
- Besteuerung nach dem Aufwand
- 按支出纳税(俗称“统一税”),适用于不在瑞士工作的外国人
- AHV/IV
- 瑞士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
常见问题
我到瑞士工作一个月,会成为瑞士税收居民吗?
按瑞士国内法会:工作期间停留30天即构成税收居留(《联邦直接税法》第3条)。但如果您的永久性住所只在中国,按中瑞协定第四条第二款您仍可能是中国居民,此时瑞士只能依据第十五条对在瑞士工作的工资征税。
适用哪个协定?
2013年9月25日在北京签署、2014年11月15日生效、自2015年1月1日起适用的中瑞协定,它取代了1990年的协定。
被派往瑞士工作,还要缴瑞士的养老保险吗?
依据2017年6月19日生效的中瑞社会保障协定,由中国雇主派往瑞士的雇员,在前72个日历月内继续适用中国法律(协定覆盖的险种为瑞士AHV/IV和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两国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延长。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Art. 3 DBG (SR 642.11) — 在瑞士有税收住所(Wohnsitz:以长期定居的意图居留)或税收居留(Aufenthalt)的人负无限纳税义务:从事有收益活动的停留至少30天,或不从事有收益活动的停留至少90天,不论有无暂时中断。仅为学习或就医的停留不构成居民。
- Art. 3 StHG (SR 642.14) — 州和市镇适用相同的标准(住所;30/90天)。所得税负担的大部分是州税和市镇税。
- Art. 83, 89, 91 DBG — 没有定居许可(C许可)的外国雇员——例如持B或L许可者——在瑞士有住所或居留的,缴纳源泉扣缴税(Quellensteuer)。总收入达到12万瑞士法郎或以上,或有未被扣缴的所得的,进行普通评税。
- 中瑞协定(2013年)第十五条第二款 — 受雇所得仅在居民国征税,如果: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内在对方国家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报酬由非对方国家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报酬不由雇主在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中瑞协定(2013年)第四条第二款 —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应认为仅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为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为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为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是两国国民或都不是的,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 Art. 8, 40 DBG — 纳税义务自取得住所或居留之日开始,至离境时结束;不足一年的,只对该期间的所得征税(按比例)。
- ESTV, Circular No. 45 (12.06.2019) — 只有在瑞士有所在地或常设机构的支付方才扣缴源泉税;没有这样的支付方的,不扣缴,所得通过普通评税纳税(第2.2.1、3.2.1节)。
- Art. 4, 9, 10 QStV (SR 642.118.2) — 非瑞士居民雇主支付的工资通过普通评税而非源泉扣缴纳税,除非由瑞士常设机构负担(第4条)。所得达到12万瑞士法郎的必须普通评税(第9条);低于该数额的可在次年3月31日前申请,不可撤回(第10条)。
- 中瑞协定(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中国居民从瑞士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瑞士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抵免额不超过对该项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中国税额。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Art. 14 DBG; ESTV Steuermäppchen 2025 «Besteuerung nach dem Aufwand» — 按支出纳税只适用于非瑞士公民、首次或离开至少十年后成为瑞士无限纳税义务人、且在瑞士没有有收益活动的人(配偶双方都须符合)。2025年联邦最低税基:434,700瑞士法郎或年租金(租金价值)的七倍,以较高者为准,并须进行对照计算。苏黎世、巴塞尔城市州、沙夫豪森和外阿彭策尔州不提供;巴塞尔乡村州仅过渡性提供。协定要求时,税基扩大到协定国所得(第14条第5款)。
- 中瑞社会保障协定(SR 0.831.109.249.1) — 2015年9月30日在北京签署,2017年6月19日生效;第二条:瑞士AHV、IV,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第四条:派遣雇员在前72个日历月内适用派出国法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延长。
- 中瑞协定(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瑞士居民:可在中国征税的所得,瑞士予以免税,但可按未免税时的税率计算其余所得的税款(a项);对可在中国征税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瑞士经申请给予抵免、按规定标准的统一减免或部分免税(b项)。
- 第四条第二款a项 — 应认为仅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 第四条第二款b项 —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第四条第二款c项、d项 — 如果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如果是两国国民或都不是,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司法实践
-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 2C_480/2019, 2020-02-12 — 税收住所(Wohnsitz)是指个人以长期居留意图停留、并已成为其生活利益中心的地方;在国外有一套公寓但没有实际居住的证据、仅有邮寄地址,不能证明该中心已经迁移;住所通常要求至少一年的居留预期。
-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 9C_496/2023 (BGE 150 II 244), 2024-02-29 — 如果总体而言与新地点的联系更重要,即使保留了瑞士的住房,也承认住所已经迁移。住所通常要求打算停留至少一年,以后打算再迁往他处并不排除住所。在国际案件中,家庭居住地并不自动优先。
-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 9C_702/2024, 2026-01-13 — 税收住所取决于客观的生活利益中心,而不是登记:没有签署租约的房间、以现金支付租金、在保留原住房的同时没有搬迁证据,都表明是虚构的居所;拒绝提供文件可能对纳税人不利。(州际争议;标准与《联邦直接税法》第3条相同。)
-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 2C_398/2021, 2021-12-23 — 已婚纳税人的住所通常在共同家庭住所所在地(Familienort)。
-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 2C_186/2020, 2020-12-28 — 税收居留在离境时终止,因此纳税义务按年度中的部分期间按比例计算,而不是按全年。
-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 2C_128/2016, 2C_130/2016, 2017-04-07 — 在两国都有住房的双重居民情形下,证明住所已迁移的举证责任在纳税人。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