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人在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英国按法定居民测试(SRT)判定居民身份:先看自动海外测试和自动英国测试,再看停留天数与英国联系的组合。英国纳税年度为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中国则以住所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2011年中英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英国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英国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英国按本国的法定居民测试(SRT)并以英国纳税年度(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判定居民身份,而不是中国使用的公历年度。
- 您在英国纳税年度内在英国停留183天或以上——您自动成为英国居民。
- 您唯一的住所在英国(在境外,包括中国,没有您居住30天以上的住所)——根据住所测试,您是英国居民。
- 您在365天期间内在英国全职工作——您是英国居民。
- 您在英国的天数结合与英国的联系数量达到了充分联系测试的门槛——即使停留不足183天,您也是英国居民。
何时为非居民
- 您在英国停留的天数少于任何英国测试所要求的天数(16天或46天)——您自动不是英国居民。
- 您在境外全职工作且在英国停留少于91天——根据自动海外测试,您不是英国居民。
- 根据充分联系测试,相对于您的停留天数,您与英国的联系过少——您不是英国居民。
英国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冲突:在中国仍有住所,同时是英国居民. 按中国法律,出国学习或工作本身并不终止“住所”:原因消除后仍回中国居住的,中国是您的习惯性居住地,即使当年在中国停留很少,您仍是中国居民个人。英国同时按SRT把您视为居民时,两国都可以就全球所得征税。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如果您只在英国有永久性住所,协定居民国是英国,中国只能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
- 冲突:英国在停留不足183天时也可能视您为居民. 通过住所测试、在英国全职工作或充分联系测试(家庭、住所、工作、以往年度),SRT可以在您停留不足183天时就认定您为英国居民。如果您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在中国有住所,或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 冲突:回到中国后,英国仍可能视您为居民. 前三个英国纳税年度中任一年是英国居民的,停留16天并具备4项联系(或46天并具备3项联系)就足以继续成为英国居民。如果您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注意年度不一致:英国年度从4月6日起算,中国为公历年度。
其他须知
- 两套不同标准:中国——住所或183天;英国——法定居民测试. 中国以“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英国按法定居民测试(SRT)判定,依据的是英国纳税年度(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内的停留天数、住所、全职工作和与英国的联系。因此同一人可能同时是两国居民。两国都把您视为居民时,由中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协定意义上的居民国。
- 纳税年度不同. 中国使用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英国纳税年度为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同一段停留在两国可能分属不同的“年度”:例如从10月到次年6月的停留,可能在一个英国纳税年度内超过183天,但在两个中国公历年度中各不足183天。中英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183天,按“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计算。
- 在英国工作:任何十二个月内183天(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受雇所得在实际工作地征税。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英国不对您在英国工作的工资征税: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英国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英国居民;工资不由雇主在英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否则英国可就在英国工作日的工资征税,中国按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给予抵免。
- 中国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国居民个人从英国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英国缴纳的税款可以从该项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申请抵免须提供英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中英协定没有税收饶让条款。
- 新到英国居民的FIG制度. 如果您在来英国前至少连续10年不是英国居民,在成为英国居民后的前4个纳税年度内可以申请FIG制度: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和收益在英国免税,但会失去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免税额度,境外受雇所得不适用。如果您同时仍是中国居民个人,这部分所得在中国仍应申报纳税;由于没有英国税款,在中国也没有可抵免的英国税额。
- 抵达或离开年度:英国可以拆分纳税年度. 在特定条件下(迁移住所、开始或结束全职工作),英国把抵达或离开的纳税年度拆分为两部分,境外部分按非居民征税。中国按整个公历纳税年度判定居民身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年度中途拆分的规则。
- 社会保险:中英之间没有社会保障协定.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公布的社会保障互惠协定名单中没有中国。因此两国各自适用本国法律:在英国工作的国民保险(National Insurance)缴费义务按英国法律确定,是否仍须在中国缴纳社会保险按中国法律确定,可能出现双重缴费。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11年6月27日伦敦签署)及议定书(2013年2月27日北京签署)。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英国会遇到的术语
- Statutory Residence Test(SRT)
- 英国法定居民测试:自动测试和充分联系测试
- tax year
- 英国纳税年度: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
- UK ties
- 与英国的联系:家庭、住所、工作、90天和国家联系
- split year treatment
- 抵达或离开年度的拆分处理
- FIG regime
- 新居民4年期境外所得和收益制度(2025年4月6日起)
- HMRC
-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
常见问题
中英之间适用哪个税收协定?
2011年6月27日在伦敦签署的协定及2013年2月27日议定书,自2013年12月13日起生效;在中国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英国所得税自2014年4月6日起执行。个人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
在英国工作的工资在哪里纳税?
原则上在英国纳税。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英国不征税: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英国停留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英国居民、工资不由在英国的常设机构负担(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国居民个人在英国缴纳的税款可按第二十二条在中国抵免。
中国和英国有社会保障协定吗?
没有。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公布的社保互惠协定名单中没有中国,因此两国各自适用本国社会保险法律,可能需要双重缴费。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英国《2013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13)附表45(法定居民测试) — 满足至少一项自动英国测试且不满足任何自动海外测试的,或满足充分联系测试的,为英国居民。自动海外测试优先适用。
- 英国《2007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2007)第4(3)条 — 英国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
- HMRC RDR3——法定居民测试指引 —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关于法定居民测试的官方指引。
- 附表45第12–14段 — 自动非居民:在英国停留少于16天(前3个纳税年度中任一年为英国居民的),或少于46天(前3年均非英国居民的),或在境外全职工作且在英国停留少于91天、在英国的工作日少于31天。
- 附表45第22–23段 — 当天午夜身在英国的,计为一天;过境日不计入;因特殊情况(战争、自然灾害等)在英国停留的天数,最多60天可不计入。
- 附表45第7段 — 自动英国居民: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英国停留至少183天。
- 附表45第8、25段 — 住所测试:在英国有一处您至少居住30天的住所,且在境外没有您居住30天以上的住所(在一个91天期间内判断)。
- 附表45第9段 — 在365天期间内在英国全职工作:平均每周至少35小时,且超过75%的工作日在英国。
- 附表45第17–19、31–38段 — 充分联系测试:到来者——46–90天且具备4项联系、91–120天且至少3项、121天以上且至少2项;离开者(前3个纳税年度中至少1年为英国居民)——16–45天且至少4项、46–90天且至少3项、91–120天且至少2项、121天以上且至少1项。联系包括:家庭、住所、工作、90天和国家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境外居住,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
- 英国《2013年财政法》附表45(法定居民测试) — 满足至少一项自动英国测试且不满足任何自动海外测试的,或满足充分联系测试的,为英国居民。自动海外测试优先适用。
- 中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 —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二)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四)是两国国民或不是任何一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英国《2007年所得税法》第4(3)条 — 英国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
- 中英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仅在居民国征税:(一)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二)报酬由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三)报酬不由雇主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 中英协定第二十二条 — 中国(第一款):中国居民从英国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英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英国(第二款):在不违反英国国内抵免规定的前提下,按中国法律和协定应缴纳的中国税收,可在就同一所得计算的英国税收中抵免;英国居民按协定可在中国征税的所得,视为来源于中国。协定没有税收饶让条款。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境内同类所得合并计算,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Finance Act 2025, s. 37; ITTOIA 2005 ss. 845A–845J;GOV.UK《Check if you can claim the 4-year foreign income and gains regime》(2025年4月6日发布) — 自2025年4月6日起,4年期境外所得和收益(FIG)制度取代汇入制。此前至少连续10年不是英国居民的人,自成为英国居民起最多可在连续4个纳税年度内适用;在自行申报表中申请;申请人失去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免税额度。境外受雇所得和特定受雇所得不适用。
- 附表45第3部分(第44–51段);HMRC RFIG21010 — 在抵达或离开的年度,满足特定条件时英国纳税年度可拆分:境外部分按非居民征税。这不是选择性的——满足条件即自动适用。
- HMRC《Reciprocal agreements》(2026年7月7日更新) — 英国与爱尔兰以及欧盟、直布罗陀、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以外的下列国家和地区签有社会保障缴费和待遇协定:巴巴多斯、百慕大、加拿大、智利、印度、马恩岛、以色列、牙买加、日本、泽西和根西、毛里求斯、新西兰、菲律宾、前南斯拉夫各共和国、韩国、土耳其、美国。名单中没有中国。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二款 — 个人同时为双方居民时,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先后顺序判定,只有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永久性住所包括租用的住宅、公寓或房间,但须具有永久性;在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或在双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时,适用习惯性居处标准;后一种情况要将在一国的全部停留时间加总考虑,不问停留原因。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条款与中新协定内容一致的,该解释同样适用。
- 中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中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 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是两国国民或不是任何一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司法实践
- 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A Taxpayer v HMRC [2025] EWCA Civ 106, 2025-02-13 — 判断是否属于可按附表45第22(4)段不计天数的“特殊情况”时,可以考虑道德义务(照顾重病亲属的子女);一名在英国停留50天的纳税人(门槛为45天)被认定不是英国居民。
- 英国初级裁判所税务庭(First-tier Tribunal, Tax Chamber), Michael Parker v HMRC [2026] UKFTT 652 (TC), 2026-05-01 — 三天被认定为过境,一天被认定为特殊情况;剩余89个英国天数,纳税人满足境外全职工作测试,不是英国居民。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