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人在巴基斯坦的税收居民身份
巴基斯坦在一个纳税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停留183天或以上的个人为居民,巴基斯坦公民另有公民规则。仅因受雇而成为居民、在巴基斯坦停留不超过三年的外国人,境外所得除汇入巴基斯坦的部分外免税。中国以住所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1989年中巴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巴基斯坦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巴基斯坦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巴基斯坦纳税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该期间内在巴基斯坦合计停留183天或以上的,为居民个人。
派驻国外的联邦和省政府雇员及官员,无论停留天数多少,都是巴基斯坦居民。
自2023纳税年度起,巴基斯坦公民在巴基斯坦停留不足183天也可能是居民。
- 您在纳税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在巴基斯坦停留183天或以上——依《2001年所得税条例》第82(a)条,您是居民个人,巴基斯坦对您的全球所得征税。
- 您是派驻国外的巴基斯坦联邦或省政府雇员或官员——依第82(c)条,无论在巴基斯坦停留多少天,您在整个纳税年度都是居民个人。
- 您是巴基斯坦公民,在纳税年度内未在任何其他国家停留超过182天——依第82(d)条,即使在巴基斯坦停留不足183天,您也是居民个人。
- 您是巴基斯坦公民,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把您视为其居民纳税人——依第82(d)条,即使在巴基斯坦停留不足183天,您仍是巴基斯坦居民个人。
何时为非居民
- 您不是巴基斯坦公民,在巴基斯坦停留不足183天——您是非居民:巴基斯坦只对您的巴基斯坦来源所得征税。
- 您在巴基斯坦停留不足183天,在其他国家停留超过182天,且有巴基斯坦以外的国家把您视为其居民纳税人——依第82条,您是非居民:巴基斯坦只对您的巴基斯坦来源所得征税。
巴基斯坦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冲突:在中国生活的巴基斯坦公民仍可能是巴基斯坦居民. 自2023纳税年度起,巴基斯坦公民只有在其他国家停留超过182天、并且是其他国家的居民纳税人时,才不是巴基斯坦居民。如果您在中国及任何其他国家停留均未超过182天(按巴基斯坦纳税年度7月至次年6月计算),或者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把您视为居民纳税人,巴基斯坦仍视您为居民。如果中国同时视您为居民个人(例如在中国有住所,或在一个公历年度居住满183天,但跨两个巴基斯坦纳税年度),两国都可以就全球所得征税,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证明在中国的居民身份,可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冲突:在中国仍有住所,同时是巴基斯坦居民. 按中国法律,出国工作本身并不终止“住所”:原因消除后仍回中国居住的,中国是您的习惯性居住地,即使当年在中国停留很少,您仍是中国居民个人。巴基斯坦按183天也视您为居民时,两国都可以就全球所得征税(巴基斯坦第50条的外国雇员免税除外)。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
其他须知
- 两套不同标准:中国——住所或183天;巴基斯坦——183天和公民规则. 中国以“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巴基斯坦在一个纳税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停留183天或以上的个人为居民;派驻国外的巴基斯坦政府雇员始终是居民;巴基斯坦公民除非在其他国家停留超过182天、并且是其他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否则也是居民。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中巴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协定意义上的居民国。
- 纳税年度不同:巴基斯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协定183天按历年. 中国使用公历年度,巴基斯坦纳税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同一段停留在两国分属不同的“年度”:例如从10月到次年6月在巴基斯坦停留约270天,在一个巴基斯坦纳税年度内超过183天,但在两个中国公历年度中可能各不足183天。中巴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183天按“有关历年”(公历年度)计算,与巴基斯坦国内法的纳税年度不同。
- 在巴基斯坦工作不超过三年的外国人:境外所得免税(第50条). 如果您仅因在巴基斯坦受雇而成为巴基斯坦居民,且在巴基斯坦停留不超过三年,您的境外来源所得在巴基斯坦免税——来自在巴基斯坦设立的业务的所得,以及汇入或在巴基斯坦收到的境外所得除外。您在巴基斯坦工作的工资仍在巴基斯坦纳税。如果您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中国就全球所得征税,并抵免在巴基斯坦缴纳的税款。
- 在巴基斯坦工作:一个历年内183天(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受雇所得在实际工作地征税。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巴基斯坦不对您在巴基斯坦工作的工资征税:在有关历年中在巴基斯坦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巴基斯坦居民;工资不由雇主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否则巴基斯坦可就在巴基斯坦工作期间的工资征税,中国按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抵免。
- 中国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中国居民个人从巴基斯坦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巴基斯坦缴纳的税款可以从该项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申请抵免须提供巴基斯坦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巴基斯坦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以巴基斯坦纳税年度最后一日(6月30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对应的中国纳税年度。协定第二十四条含双向税收饶让,主要涉及企业税收优惠。
- 按协定您是巴基斯坦居民:巴基斯坦如何处理中国所得. 按协定您是巴基斯坦居民时,巴基斯坦就全球所得征税。在中国工作的工资,已由雇主在中国扣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巴基斯坦免税(第102条);其他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在中国缴纳的税款按第103条和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抵免,以该所得的巴基斯坦税额为限,未用完部分不能结转。中国只能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
- 巴基斯坦非居民:巴基斯坦来源所得的扣缴和协定税率. 作为巴基斯坦非居民,您只就巴基斯坦来源所得在巴基斯坦纳税,例如在巴基斯坦工作的工资、巴基斯坦不动产租金、巴基斯坦公司股息。多数付款由付款人扣缴;中巴协定可降低税率,适用时通常需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果您是中国居民个人,这些巴基斯坦所得也要在中国申报并抵免巴基斯坦税款。
- 抵达或离开的年度:两国都没有拆分年度规则. 巴基斯坦按整个纳税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判定居民身份,没有拆分年度;中国按整个公历年度判定。巴基斯坦公民在纳税年度内离开并在该年度剩余时间留在国外的,该年度在国外取得的工资免税(第51(2)条);无意返回而离境的,须至少在离境前15天通知税务专员并申报至离境日(第145条)。
- 社会保险:未见中巴社会保障协定. 据报道,中国已签署的13个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中没有巴基斯坦。因此两国各自适用本国法律,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9年11月15日伊斯兰堡签署)及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巴基斯坦会遇到的术语
- tax year
- 巴基斯坦纳税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以结束年份命名(2027纳税年度=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
- resident individual
- 居民个人:183天、派驻国外的政府雇员,或符合第82(d)条的公民
- FBR
- 巴基斯坦联邦税务局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 《2001年所得税条例》,巴基斯坦所得税基本法律
- Active Taxpayers' List(ATL)
- 活跃纳税人名单:名单内的纳税人适用较低的扣缴税率
- wealth statement
- 财富申报表:居民个人随年度申报表提交
常见问题
中巴之间适用哪个税收协定?
1989年11月15日签署的协定,1989年12月27日生效,后经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和第三议定书修订。个人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协商解决。
在巴基斯坦工作的工资在哪里纳税?
原则上在巴基斯坦纳税。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巴基斯坦不征税:在有关历年中在巴基斯坦停留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巴基斯坦居民、工资不由雇主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负担(第十六条第二款)。在巴基斯坦缴纳的税款可按第二十四条在中国抵免。
在巴基斯坦工作的中国员工,中国的工资和存款利息要在巴基斯坦纳税吗?
如果您仅因受雇成为巴基斯坦居民、在巴基斯坦停留不超过三年,境外来源所得在巴基斯坦免税,除非汇入或在巴基斯坦收到(《2001年所得税条例》第50条)。如果您是中国居民个人,这些所得在中国照常纳税。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82(a) — 个人在纳税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在巴基斯坦停留一段或合计183天或以上的,为该纳税年度的居民个人。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81 — 个人、公司或人员联合体在纳税年度为居民的(或为联邦政府),为该年度的居民;不是居民的为非居民。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82(c) — 在纳税年度内被派驻国外的联邦政府或省政府雇员或官员,为该纳税年度的居民个人,不论在巴基斯坦停留多少天。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82(d) (inserted by the Finance Act, 2022; FBR consolidated text amended up to 30.06.2026) — 巴基斯坦公民在纳税年度内未在任何其他国家停留超过182天,或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纳税人的,也是居民个人。自2023纳税年度起适用。
- PwC Worldwide Tax Summaries — Pakistan, Individual: Residence (reviewed 24 Aug 2026) — 三项标准:纳税年度内停留183天或以上;派驻巴基斯坦境外的联邦或省政府雇员;在纳税年度内未在任何其他国家停留超过182天、或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税收居民的公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中巴协定第四条第二款 — 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四)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第一款:“缔约国一方居民”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 个人可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交申请表、与用途相关的资料以及住所或居住天数证明(如出入境记录);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2016年第40号和2019年第17号公告同时废止。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境外居住,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
- 中巴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50 — 仅因受雇而成为居民、且在巴基斯坦停留不超过三年的个人,其境外来源所得免税——但来自在巴基斯坦设立的业务的所得以及汇入或在巴基斯坦收到的境外来源所得除外。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101 — 受雇所得来自在巴基斯坦履行的受雇活动(不论在哪里支付),或由联邦、省或地方政府支付(不论在哪里工作)的,为巴基斯坦来源所得。居民公司的股息、居民支付的债务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巴基斯坦不动产的租金和收益、居民公司股份的收益以及居民支付的养老金为巴基斯坦来源所得;其他为境外来源所得。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中巴协定第二十四条 — 在巴基斯坦(第一款):按照巴基斯坦税收抵免的法律规定,巴基斯坦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按中国法律和协定缴纳的中国税收,应允许在就该项所得应缴纳的巴基斯坦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巴基斯坦税法计算的巴基斯坦税额;所缴纳的中国税收包括按所列中国税收优惠规定本应缴纳而免征、减征的税额。在中国(第二款):中国居民从巴基斯坦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在巴基斯坦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所缴纳的巴基斯坦税收包括按巴基斯坦1979年所得税法等税收鼓励措施本应缴纳而免征、减征的税额(税收饶让)。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境内同类所得合并计算,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102 — 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来源工资,已就其缴纳外国所得税的免税;雇主已扣缴并缴纳给受雇活动所在国税务机关的,视为已缴纳。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103 — 居民纳税人就境外来源所得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可以抵免,抵免额为已缴外国税款与该所得的巴基斯坦税额(巴基斯坦平均税率×境外来源净所得)中较低者,按所得类别分别计算;未用完的抵免不退还、不向前或向后结转;外国税款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两年内缴纳。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107(2) — 除第109条另有规定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实施通知,在提供本条例下的税收减免、确定非居民的巴基斯坦来源所得或规定信息交换的范围内,优先于其他法律适用。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51 — (1)此前四个纳税年度为非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成为居民的公民,该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境外来源所得免税。(2)在纳税年度内离开巴基斯坦并在该年度剩余时间留在国外的公民,该年度在巴基斯坦境外取得的工资免税。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145 — 可能在纳税年度内或之后不久离开巴基斯坦且无意返回的人,须至少在离境前15天通知税务专员,并就截至离境日的期间提交申报表;税务专员也可以通知要求提交此类申报表。
- 中国新闻网报道(光明网转载,2025-10-29) — 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与13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吉尔吉斯斯坦。
- Income Tax Ordinance, 2001, s. 116A — 境外所得至少1万美元或境外资产至少10万美元的居民个人,须提交境外所得和资产申报表(年末境外资产和负债、转移、境外所得及相关支出)。
- KPMG Pakistan — A brief on Finance Act 2026 — 《2026年财政法》于2026年6月27日颁布;除另有规定外,其对《2001年所得税条例》的修订自2026年7月1日(2027纳税年度)起施行。
- Vialto Partners — Pakistan: Finance Bill 2026-27 summary (employment tax) — 2027纳税年度工资税率档次:60万卢比以下0%,其后为1%、11%、20%、25%、29%、32%,超过700万卢比35%;取消对1,000万卢比以上工资所得征收的9%附加税(第4AB条);非工资个人最高税率仍为45%。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二款 — 个人同时为双方居民时,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先后顺序判定,只有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永久性住所包括租用的住宅、公寓或房间,但须具有永久性;在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或在双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时,适用习惯性居处标准;后一种情况要将在一国的全部停留时间加总考虑,不问停留原因。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条款与中新协定内容一致的,该解释同样适用。
- 中巴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中巴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 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