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人在荷兰的税收居民身份
荷兰没有天数测试:是否为居民取决于您与荷兰是否有持久的个人联系——住所、家庭、工作以及时间主要在哪里度过。中国以住所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2013年中荷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荷兰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荷兰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荷兰没有天数测试:居民身份取决于事实——您是否与荷兰有持久的个人联系(住所、家庭、工作、时间主要在哪里度过)。这种联系不必强于您与中国的联系。
- 在荷兰有住所,加上家人、工作或大部分时间在荷兰,构成持久的个人联系:您很可能是荷兰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
- 您在荷兰没有住所,但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在荷兰——这是支持荷兰居民身份的有力(但非决定性)论据;必须权衡所有情况。
何时为非居民
- 您在荷兰有住所,但家人、工作和大部分时间都不在荷兰,持久联系存疑——您更可能是非居民,但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看法。作为中国(或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BES以外任何国家)的居民,您不能取得“合格非居民”身份,因此不享受荷兰税收抵免,扣除也几乎没有。
- 您在荷兰没有住所,停留时间也不长——您是非居民。在荷兰工作的工资在荷兰纳税(受中荷协定第十五条约束)。作为中国(或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BES以外任何国家)的居民,您不能取得“合格非居民”身份,因此不享受荷兰税收抵免,扣除也几乎没有。
荷兰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双重居民:荷兰不计天数,也不比较联系强弱. 荷兰只要求与荷兰有持久的个人联系——不必强于您与中国的联系(荷兰最高法院BZ6824号判决)。如果您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例如出国工作后在中国仍有住所),协定居民国由中荷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永久性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性居处 → 国籍 → 相互协商。如果您在两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直接比较习惯性居处,跳过重要利益中心。
- 家人在荷兰. 如果您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看重要利益中心——家人住在荷兰会把重要利益中心拉向荷兰。按中国法律,家庭关系同样是判断在中国是否有住所的因素(《实施条例》第二条),因此家人迁往荷兰也会影响中国法下的住所判断。
其他须知
- 两套不同标准:中国——住所或183天;荷兰——持久的个人联系. 中国以“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荷兰没有天数测试,而是根据全部事实判断您是否与荷兰有持久的个人联系(住所、家庭、工作、时间主要在哪里度过)。这种联系不必强于您与中国的联系,因此同时成为两国居民的情况很常见。由中荷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
- 在荷兰工作:任何十二个月内183天(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荷兰只有在以下情况之一时才对您在荷兰实际工作的工资征税: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荷兰停留超过183天;雇主是荷兰居民;工资由雇主在荷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荷兰征税的,中国按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抵免荷兰税款。
- 中国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国居民个人从荷兰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荷兰缴纳的税款可以从该项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申请抵免须提供荷兰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荷兰作为居民国时则相反:对可在中国征税的受雇所得采用免税法并保留累进,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采用抵免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中国居民不能取得合格非居民身份. 合格非居民身份(90%以上所得在荷兰征税时享受与居民同等的扣除和抵免)只适用于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和BES群岛的居民。作为中国居民,您在荷兰作为非居民纳税时不享受一般税收抵免的税收部分,扣除也很有限。
- 迁移年度:荷兰拆分年度(M申报表). 荷兰自您迁入之日起(或至迁出之日止)视您为居民,当年提交M申报表;协定规则按期间分别适用。中国按整个公历纳税年度判定居民身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年度中途拆分的规则。
- 30%规则(2027年起为27%). 如果荷兰雇主从中国招聘您(入职前24个月中有超过16个月居住在距荷兰边境150公里以外),且您达到工资标准,最长5年内最多可免税领取30%的工资(2026年上限78,600欧元)。自2027年1月1日起上限降至27%(2024年前开始适用的保持30%)。自2025年度申报起不能再选择部分非居民身份(2024年使用者有过渡规则)。该规则只是荷兰的措施;如果按协定您仍是中国居民,中国按本国法律对该工资征税。
- Box 3:按储蓄和投资的视同收益征税. 作为荷兰居民,您在全球的储蓄和投资都属于box 3,按视同收益而不是实际所得征税。根据反证规则(自2017年起)可以主张较低的实际收益;预计2028年起改为实际收益制度。如果您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中国对同一资产的实际利息、股息和财产转让所得按20%征税;box 3税款能否在中国抵免,本服务未核实——请咨询专业人士。
- 社会保险:中荷社会保障协定. 中荷社会保障协定于2016年9月12日签署,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在中国方面它涵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荷兰方面涵盖养老、遗属和失业保险。被同一雇主派往对方国家的员工(派遣前在派出国为该雇主工作至少1个月),最长60个月内可继续只适用派出国的法律;更长期限须两国主管机构同意,并应申请适用法律证明。协定只决定适用哪国法律,不涉及待遇计算;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2013年5月31日北京签署)。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荷兰会遇到的术语
- duurzame band van persoonlijke aard
- 与荷兰持久的个人联系——居民身份的核心标准
- Belastingdienst
- 荷兰税务局
- box 1 / box 2 / box 3
- 荷兰所得税的三类所得:工作和自住房、重大持股、储蓄和投资
- 30%-regeling
- 外籍员工免税补贴规则(2027年起为27%)
- M-aangifte
- 迁入或迁出年度的M申报表
- kwalificerende buitenlandse belastingplichtige
- 合格非居民纳税人——仅限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BES居民
常见问题
中荷之间适用哪个税收协定?
2013年5月31日在北京签署的协定及议定书,自2014年8月31日起生效。个人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受雇所得的183天规则在第十五条第二款,按任何十二个月计算。
荷兰会对中国居民的工资免税吗?
如果您在荷兰是居民,在中国工作、可在中国征税的工资,荷兰采用免税法并保留累进(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荷兰停留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荷兰居民且工资不由荷兰常设机构负担时,荷兰不征税。
中荷之间有社会保障协定吗?
有。中荷社会保障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涵盖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及荷兰养老、遗属和失业保险;派遣人员最长60个月内可继续只在派出国参保。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荷兰《国家税收通则法》(AWR)第4条 — 一个人住在哪里,根据全部事实和情况判断——没有固定的天数测试。
- 荷兰《2001年所得税法》(Wet IB 2001)第2.1条 — 居民就全球所得缴纳所得税;非居民只就来源于荷兰的所得纳税。
- 荷兰税务局(Belastingdienst):荷兰税收居民 — 荷兰税收居民的迹象:大部分时间在荷兰的地址度过、伴侣和家人在荷兰、在荷兰工作、保险、家庭医生、子女在荷兰上学、社团成员资格。
- 荷兰《2001年所得税法》第7.8(6)条 — “合格非居民”身份(90%以上所得在荷兰征税时享受与居民同等的抵免和扣除)只适用于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和BES群岛的居民;没有指定其他国家的机制,因此中国居民不能取得。
- 荷兰税务局:居住在国外时的扣除和抵免 — 居住在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BES以外的非居民,只能享受荷兰企业的经营者扣除和box 3免税额;不享受一般税收抵免的税收部分;只有在荷兰强制参加社会保险时才享受保费部分。
- 荷兰《2001年所得税法》第7.2(2)(b)条 — 非居民就在荷兰实际工作取得的工资纳税。
- 中荷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仅在居民国征税:(一)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二)报酬由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三)报酬不由雇主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境外居住,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
- 中荷协定第四条第二款 —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二)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四)是两国国民或不是任何一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中荷协定第二十二条 — 中国(第一款):中国居民从荷兰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荷兰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荷兰(第二款):对按协定可在中国征税的所列所得(包括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受雇所得、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所列所得)采用免税法并保留累进;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等,抵免在中国缴纳的税款。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境内同类所得合并计算,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荷兰税务局:M申报表 — 在迁入或迁出的年度提交M申报表:自抵达之日起或至离开之日止为荷兰居民。
- 荷兰税务局:30%规则(expatregeling) — 从国外招聘、入职前24个月中有超过16个月居住在距荷兰边境150公里以外、并具备稀缺专长的员工(2026年工资标准48,013欧元;具有合格硕士学位的30岁以下者为36,497欧元),最长5年内最多可免税领取30%的工资;2026年免税补贴上限78,600欧元。自2025年度申报起不能再选择部分非居民身份(2024年使用者过渡至2026年)。
- Business.gov.nl:30%规则降至27% — 自2027年1月1日起,免税上限为工资的27%,工资标准提高(50,436欧元;具有硕士学位的30岁以下者38,388欧元)。2024年1月1日前开始的适用在5年内保持30%。
- 荷兰政府(Rijksoverheid)2025年3月14日:box 3反证规则法 — Box 3对储蓄和投资按视同(forfaitair)收益征税。根据反证规则,纳税人可以证明自2017年起的实际收益,实际收益低于视同收益的可以退税;该规则是临时性的,预计2028年由box 3实际收益法取代。
- 《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协定》(2016年9月12日海牙签署) — 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适用范围(第二条):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荷兰——养老、遗属和失业保险。派遣(第六条):派遣前在派出国为同一雇主工作至少1个月的员工,最长60个月内继续只适用派出国法律;60个月内的多次派遣合并计算,除非间隔至少12个月;更长期限须两国主管机构同意。适用法律证明见第十二条。
- 中荷协定第十八条 — 私人退休金一般仅在居民国征税;但缴费或权益曾在另一方享受税收优惠的,另一方也可以征税(第二款)。政府社会保障计划支付的款项仅在支付国征税(第三款)。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二款 — 个人同时为双方居民时,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先后顺序判定,只有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永久性住所包括租用的住宅、公寓或房间,但须具有永久性;在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或在双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时,适用习惯性居处标准;后一种情况要将在一国的全部停留时间加总考虑,不问停留原因。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条款与中新协定内容一致的,该解释同样适用。
- 中荷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中荷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 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是两国国民或不是任何一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司法实践
- 荷兰最高法院(Hoge Raad), ECLI:NL:HR:2013:BZ6824, 2013-04-12 — 居民身份要求与荷兰有持久的个人联系;社会生活中心不必在荷兰。
-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Gerechtshof Amsterdam), ECLI:NL:GHAMS:2024:721, 2024-01-23 — 根据AWR第4条应权衡所有情况;任何单一类别都不具有决定性。
- 荷兰最高法院总检察长(Advocaat-Generaal bij de Hoge Raad), ECLI:NL:PHR:2025:500, 2025-04-25 — 居民身份是一个开放标准:与荷兰的持久个人联系;可能存在双重居民身份。
- 荷兰最高法院(Hoge Raad), ECLI:NL:HR:2026:1287, 2026-07-17 — 以停留天数统计为依据作出的居民认定(AWR第4条、荷瑞协定),对统计未覆盖的期间缺乏依据。证明与荷兰的持久联系仍然存在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检查员,而不在纳税人。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