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人在印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印度只按停留天数判定个人居民身份:一个纳税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内在印度停留182天或以上,或60天或以上且此前四年合计365天或以上。新到印度的人往往是“非普通居民”,境外所得基本不在印度纳税。2026-27纳税年度起适用《2025年所得税法》。中国则以住所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1994年中印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印度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印度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2026-27纳税年度(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的居民身份依《2025年所得税法》第6条判定。在纳税年度内在印度停留182天或以上的任何个人都是居民。
居民如果此前10个纳税年度中有9年为非居民,或此前7个纳税年度在印度合计停留不超过729天,即为“非普通居民”(RNOR)。
印度公民为在境外就业(或作为印度船舶船员)离开印度的当年,只适用182天标准。
不满足天数标准的印度公民,如果其境外来源所得以外的所得超过150万卢比,仍可能被视为居民。
居住在境外、来印度访问的印度公民不适用60天标准;境外来源所得以外的所得超过150万卢比的,改用120天标准。
60天标准还要求此前四年在印度合计停留365天或以上。
第6(4)至(5)款的访问者规则也适用于不是印度公民的印度裔人士;视为居民(第6(7)条)只适用于印度公民。
- 本纳税年度您在印度停留182天或以上——依《2025年所得税法》第6(2)(a)条,您是印度居民。作为普通居民,印度对您的全球所得征税(第5(1)条)。
- 您在印度停留182天或以上——您是印度居民(第6(2)(a)条),但由于以往年度的情况,属于非普通居民(RNOR,第6(13)(a)条)。印度对在印度收到或产生的所得征税;境外所得只有来自在印度控制的业务或在印度设立的专业时才征税(第5(1)(c)条)。
- 您在印度停留182天或以上——您是印度居民(第6(2)(a)条)。是否为普通居民取决于以往年度:此前10个纳税年度中有9年为非居民,或此前7个纳税年度合计停留不超过729天的,为非普通居民(RNOR)。核实之前,请按印度对您的全球所得征税处理。
- 本纳税年度您在印度停留60天或以上,且此前四年合计停留365天或以上——依第6(2)(b)条,您是印度居民。作为普通居民,印度对您的全球所得征税(第5(1)条)。
- 本纳税年度您在印度停留60天或以上,且此前四年合计停留365天或以上——您是印度居民(第6(2)(b)条),但属于非普通居民(RNOR,第6(13)(a)条)。印度对在印度收到或产生的所得征税;境外所得只有来自在印度控制的业务或在印度设立的专业时才征税(第5(1)(c)条)。
- 本纳税年度您在印度停留60天或以上,且此前四年合计停留365天或以上——您是印度居民(第6(2)(b)条)。是否为普通居民取决于以往年度;核实之前,请按印度对您的全球所得征税处理。
- 您是来印度访问的印度公民或印度裔人士,境外来源所得以外的所得超过150万卢比,本纳税年度在印度停留120天或以上,且此前四年合计停留365天或以上——您是印度居民(第6(2)(b)条结合第6(5)条),并依法属于非普通居民(第6(13)(b)条)。印度对在印度收到或产生的所得征税;境外所得只有来自在印度控制的业务或在印度设立的专业时才征税(第5(1)(c)条)。
- 您是印度公民,境外来源所得以外的所得超过150万卢比,且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因住所或居所把您作为居民征税——您被视为印度居民(第6(7)条),并依法属于非普通居民(第6(13)(c)条)。印度对在印度收到或产生的所得征税;境外所得只有来自在印度控制的业务或在印度设立的专业时才征税(第5(1)(c)条)。
何时为非居民
- 您在本纳税年度为在境外就业(或作为印度船舶船员)离开印度,在印度停留不足182天——您是非居民(第6(3)条),也不被视为居民。印度只对在印度收到或产生的所得征税(第5(2)条)。
- 您居住在境外,只是来印度访问:停留不足182天,不满足印度所得超过150万卢比的访问者适用的120天标准(第6(4)至(5)款),也不被视为居民——您是非居民。印度只对在印度收到或产生的所得征税(第5(2)条)。
- 您在印度停留不足182天,不满足60天标准(本年度60天且此前四年365天),也不被视为居民——您是非居民。印度只对在印度收到或产生的所得征税(第5(2)条)。
- 您不是印度公民,不满足182天标准,也不满足60天标准(本年度60天且此前四年365天)——您是印度非居民。印度只对在印度收到或产生的所得征税(第5(2)条)。
印度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冲突:在中国仍有住所,同时是印度居民. 按中国法律,出国工作本身并不终止“住所”:原因消除后仍回中国居住的,中国是您的习惯性居住地,即使当年在中国停留很少,您仍是中国居民个人。印度同时按天数标准把您视为居民时,两国都可以就全球所得征税(印度非普通居民除外)。中印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如果您只在印度有永久性住所(例如在印度长期租住,在中国没有可随时居住的住房),协定居民国是印度,中国只能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
- 冲突:印度的60天标准——停留不足182天也可能是印度居民. 此前四年在印度合计停留365天或以上的人,本年度只要停留60天就成为印度居民。经常往返印度的项目人员、外派人员很容易满足这一条件。如果您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在中国有住所,或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60天标准不适用于为境外就业离开印度的印度公民,也不适用于来印度访问的印度公民和印度裔人士(他们适用120天标准)。
其他须知
- 两套不同标准:中国——住所或183天;印度——天数标准. 中国以“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印度只看在印度的停留天数:一个印度纳税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内182天或以上;或60天或以上且此前四年合计365天或以上。印度公民和印度裔人士另有特别规则(离境就业年度、访问者的120天标准、印度公民的视同居民)。因此同一人可能同时是两国居民,此时由中印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协定意义上的居民国。
- 纳税年度不同:印度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中国使用公历年度,印度纳税年度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2026-27纳税年度为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同一段停留在两国分属不同的“年度”:例如从10月到次年6月在印度停留约270天,在一个印度纳税年度内可能超过182天,但在两个中国公历年度中可能各不足183天。中印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183天按“有关纳税年度”计算,协定未定义该用语;一般理解为工作所在国(在印度工作时为印度)的纳税年度——这一理解未经中印官方文件核实。
- 印度非普通居民(RNOR):中国来源所得一般不在印度纳税. 刚到印度工作的人,如果此前10个纳税年度中有9年是印度非居民,或此前7个纳税年度在印度合计停留不超过729天,即使成为印度居民,也只是“非普通居民”:印度只对在印度收到或产生的所得征税,境外所得只有来自在印度控制的业务或在印度设立的专业时才征税。因此您在中国的工资、利息、租金等通常不在印度纳税。如果您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中国仍就全球所得征税,并抵免您在印度为印度来源所得缴纳的税款。
- 在印度工作:183天规则(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受雇所得在实际工作地征税。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印度不对您在印度工作的工资征税:在有关纳税年度中在印度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印度居民;工资不由雇主在印度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否则印度可就在印度工作期间的工资征税,中国按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抵免。注意:即使印度按协定不征税,印度的源泉扣缴和申报义务仍可能存在,免税通常需要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中国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中国居民个人从印度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印度缴纳的税款可以从该项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申请抵免须提供印度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如印度的源泉扣缴证明)。印度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以印度纳税年度最后一日(3月31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对应的中国纳税年度。
- 按协定您是印度居民:印度扣除在中国缴纳的税款. 按协定您是印度居民时,印度就全球所得征税(非普通居民除外),对按协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例如在中国工作期间的工资、中国不动产的租金),从印度税款中扣除在中国缴纳的税款,以归属于该所得的印度税额为限(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提交第44号表并附中国的完税证明。中国只能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
- 印度非居民:印度来源所得的源泉扣缴和协定税率. 作为印度非居民,您只就在印度收到或产生的所得在印度纳税,例如在印度工作的工资、印度房产租金、印度账户利息和印度资产收益。付款人源泉扣缴;要适用中印协定的较低税率,须向付款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规定信息。如果您在中国是居民个人,这些印度所得也要在中国申报,在印度缴纳的税款按限额抵免。
- 在中国是税收居民的印度公民不被视为印度居民. 印度的视同居民规则(第6(7)条)只适用于没有在任何国家因住所或居所负有纳税义务的印度公民。如果中国因住所或183天把您视为居民个人,就不适用这一规则;您在印度只是非居民,印度只对印度来源所得征税。请保留中国的纳税记录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作为证据。
- 抵达或离开的年度:两国都没有拆分年度规则. 印度按整个纳税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判定居民身份,《2025年所得税法》没有年度中途拆分的规则;中国按整个公历年度判定。抵达或离开的年度,两国按各自年度可能都视您为居民,这时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
- 社会保险:中印之间没有社会保障协定. 印度雇员公积金组织(EPFO)公布的社会保障协定名单中没有中国,中国已签署的13个双边社保协定中也没有印度。因此两国各自适用本国法律:在印度工作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按印度法律确定,是否仍须在中国缴纳社会保险按中国法律确定,可能出现双重缴费。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4年7月18日新德里签署)及2018年11月26日议定书。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印度会遇到的术语
- tax year
- 印度纳税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2025年所得税法》起取代“previous year”)
- resident and ordinarily resident(ROR)
- 普通居民:就全球所得在印度纳税
- resident but not ordinarily resident(RNOR)
- 非普通居民:境外所得一般不在印度纳税
- deemed resident
- 视同居民:印度来源所得超过150万卢比、且在任何国家都不是税收居民的印度公民
- TDS(tax deducted at source)
- 源泉扣缴
- Form No. 44
- 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表格(原Form 67)
常见问题
中印之间适用哪个税收协定?
1994年7月18日在新德里签署的协定,1994年11月19日生效,在中国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1月26日议定书自2019年6月5日起生效。个人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
在印度停留不到182天,会成为印度居民吗?
可能会。如果本纳税年度在印度停留60天或以上,且此前四个纳税年度合计停留365天或以上,您就是印度居民。不过新到印度的人如果此前10年中有9年是印度非居民,或此前7年合计停留不超过729天,只是非普通居民,中国来源所得一般不在印度纳税。
中国和印度有社会保障协定吗?
没有。印度EPFO公布的社保协定名单中没有中国,因此两国各自适用本国社会保险法律,可能需要双重缴费。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Income-tax Act, 2025 (Act No. 30 of 2025), s. 1(3) — 除另有规定外,本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026-27纳税年度是适用本法的第一个纳税年度。
- Income-tax Act, 2025, s. 6(1)–(2) — 居民身份按每个纳税年度判定。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在印度停留182天或以上,或在该年度停留60天或以上且在此前四年中合计停留365天或以上的,为印度居民。
- Income-tax Act, 2025, s. 6(13)–(14) — 非普通居民(RNOR):此前10个纳税年度中有9年为非居民,或此前7个纳税年度在印度合计停留不超过729天的个人;境外来源所得以外的所得超过150万卢比、在印度停留120至181天的印度公民或印度裔人士;依第6(7)条视为居民的公民。境外来源所得:在印度境外产生的所得(来自在印度控制的业务或在印度设立的专业的除外),且不视为在印度产生。
- Income-tax Act, 2025, s. 6(3), (6) — 在纳税年度内作为印度船舶船员或为在印度境外就业而离开印度的印度公民,不适用60天标准,只适用182天标准;船员航行期间的天数按规定方式计算。
- Income-tax Act, 2025, s. 6(7)–(8) — 境外来源所得以外的总所得超过150万卢比、且未因住所、居所或类似标准在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负有纳税义务的印度公民,视为印度居民;已按第6(2)至(6)款成为居民的个人不适用。
- Income-tax Act, 2025, s. 6(4)–(5) — 身在印度境外、来印度访问的印度公民或印度裔人士不适用60天标准;其境外来源所得以外的总所得超过150万卢比的,以120天代替60天(仍须此前四年合计365天)。
- Income-tax Act, 2025, s. 5 — 居民就在印度收到或视为收到、在印度产生或视为产生以及在印度境外产生的所得纳税;非普通居民在印度境外产生的所得,仅在来自在印度控制的业务或在印度设立的专业时计入。非居民只就在印度收到或视为收到、或在印度产生或视为产生的所得纳税。
- Government of India clarification on deemed tax residency, relayed by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India, Dubai, 3 February 2020 — 视同居民条款无意将在其他国家真实工作的印度公民纳入税网;他们在印度境外取得的所得不在印度征税,除非来源于印度的业务或专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中印协定第四条第二款 —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二)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四)是两国国民或不是任何一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境外居住,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
- 中印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仅在居民国征税:(一)在有关纳税年度中在另一方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二)报酬由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三)报酬不由雇主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协定未定义“纳税年度”。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中印协定第二十三条 — 中国(第一款):中国居民从印度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印度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印度(第二款):印度居民取得按协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印度从该居民的所得税中扣除相当于在中国直接或通过扣缴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但不超过扣除前计算的、归属于该项所得的印度所得税。第三款:已缴税额视为包括因税收减免等法律规定而未缴的税额(税收饶让)。
- Income-tax Act, 2025, s. 159 — 中央政府可以缔结消除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适用协定时,本法仅在对纳税人更有利的范围内适用(第159(4)条)。非居民只有在取得对方国家政府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规定文件和信息后,才能享受协定待遇(第159(8)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境内同类所得合并计算,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Income-tax Rules, 2026, rule 76; Forms No. 44 and 45 — 居民在该所得于印度征税的纳税年度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抵免额为该所得的印度税额与外国税额中较低者,按来源和国家分别计算;不得抵减利息、费用或罚款;有争议的外国税款只能在争议解决后抵免(第45号表,解决当月后6个月内)。第44号表连同所得和税款证明及缴税凭证,在按时申报的情况下于纳税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提交;外国税款达10万卢比或以上的须经会计师核验。按电汇买入汇率折算。
- Income-tax Act, 2025, s. 393(2) (secondary source) — 向非居民支付或记入的特定所得,按表列税率(某些情况下为“现行税率”或协定税率)源泉扣缴,不论该非居民在印度是否有机构场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 个人可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交申请表、与用途相关的资料以及住所或居住天数证明(如出入境记录);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2016年第40号和2019年第17号公告同时废止。
- EPFO — International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s — 印度的社会保障协定与比利时、德国、瑞士、卢森堡、法国、丹麦、韩国、荷兰、匈牙利、芬兰、瑞典、捷克、挪威、奥地利、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葡萄牙、巴西和魁北克实施。名单中没有中国。
- 中国新闻网报道(光明网转载,2025-10-29) — 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与13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吉尔吉斯斯坦。
- New tax regime, s. 202 of the Income-tax Act, 2025 — rates for tax year 2026-27 (secondary source) — 40万卢比以下免税;40万至80万5%;80万至120万10%;120万至160万15%;160万至200万20%;200万至240万25%;超过240万30%。总所得不超过120万卢比的居民个人可获退税(最高6万卢比);工资标准扣除7.5万卢比;所得超过500万、1000万、2000万卢比的分别加征10%、15%、25%附加税;另征4%健康与教育附加税。可选择适用旧税制。
- Income-tax Act, 2025, s. 263 — 申报期限(第263(1)(c)条表格):账目无需审计的,为次一财政年度的7月31日;需审计的为10月31日。在印度境外持有任何资产(包括在实体中的财务利益)或对境外账户有签字权的普通居民,无论所得多少都须申报。逾期申报:纳税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或评税之前)。
- Budget 2026 amendments to s. 263 (secondary source) — 据报道,自2026-27纳税年度起:有经营或专业所得且账目无需审计的纳税人(及此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期限为8月31日;更正申报期限由纳税年度结束后9个月延长至12个月,9个月后须缴费。使用ITR-1和ITR-2的仍为7月31日。
- Income-tax Act, 2025, s. 160 (unilateral relief) — text from a secondary source — 居民证明其在与印度没有第159条协定的国家就印度境外产生的所得缴纳了税款的,就双重征税的所得按印度平均税率和外国平均税率中较低者计算的金额从印度税款中扣除(两者相等时按印度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二款 — 个人同时为双方居民时,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先后顺序判定,只有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永久性住所包括租用的住宅、公寓或房间,但须具有永久性;在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或在双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时,适用习惯性居处标准;后一种情况要将在一国的全部停留时间加总考虑,不问停留原因。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条款与中新协定内容一致的,该解释同样适用。
- 中印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中印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 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