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人在西班牙的税收居民身份
一个公历年度内在西班牙停留超过183天、经济利益核心在西班牙,或配偶和受扶养的未成年子女住在西班牙,西班牙即视您为税收居民。中国以住所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2018年中西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西班牙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西班牙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标准,西班牙即视您为居民:一个公历年度内在西班牙停留超过183天、经济利益中心在西班牙,或(作为可以反驳的推定)家人住在西班牙。
- 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西班牙停留超过183天——您是西班牙税收居民。法定的唯一例外是根据与西班牙公共机构签订的文化或人道主义合作协议而停留。
- 您的经济利益核心在西班牙;根据LIRPF第9.1条b项,即使停留不超过183天,仅此一点也使您成为西班牙税收居民。
- 您的家人住在西班牙——适用可以反驳的推定,即您是西班牙税收居民(适用于配偶和受扶养的未成年子女都住在西班牙的情形)。
何时为非居民
- 停留不超过183天,经济利益中心和家人都不在西班牙:您不是西班牙税收居民。在西班牙工作取得的工资仍在西班牙纳税。
西班牙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冲突:在中国仍有住所,同时是西班牙居民. 按中国法律,出国学习或工作本身并不终止“住所”:原因消除后仍回中国居住的,中国是您的习惯性居住地,即使当年在中国停留很少,您仍是中国居民个人。西班牙同时按本国法律把您视为居民时,两国都可以就全球所得征税。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如果您只在西班牙有永久性住所,协定居民国是西班牙,中国只能按协定对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
- 冲突:在西班牙停留超过183天,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 西班牙因您停留超过183天而视您为居民;中国因您在中国有住所(或居住满183天)而视您为居民个人。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只在中国有永久性住所——中国居民;只在西班牙有——西班牙居民;两国都有——看重要利益中心;无法确定或两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看习惯性居处;然后看国籍。
- 冲突:经济利益中心在西班牙,西班牙即视您为居民. 西班牙的标准是选择性的:如果您的主要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核心在西班牙,不论停留天数,您都是西班牙居民。中国的“住所”同样考虑经济利益关系,但看的是您是否习惯性居住在中国。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依次判断: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
- 冲突:家人在西班牙——推定为西班牙居民. 如果您的配偶和受扶养的未成年子女住在西班牙,西班牙推定您是居民,除非您提出相反证明。在协定下,如果您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家人在西班牙会使重要利益中心倾向西班牙;如果您唯一的永久性住所在中国,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指向中国。
其他须知
- 两套不同标准:中国——住所或183天;西班牙——超过183天、经济利益中心或家庭推定. 中国以“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西班牙按LIRPF第9条判定:一个公历年度内停留超过183天、主要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核心在西班牙,或者配偶和受扶养的未成年子女住在西班牙(可以反驳的推定),任一标准即可。两国都使用公历年度。同一人可能同时是两国居民,此时由中西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协定意义上的居民国。
- 恰好183天:尚未成为西班牙居民. 西班牙要求一个公历年度内停留超过183天(从第184天起)。偶尔离境的天数计入在西班牙的天数,除非您证明在其他国家的税收居民身份;两次有证据的停留之间的天数推定为在西班牙。
- 偶尔离境也计入——保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证明. 西班牙把短期出境计入在西班牙的天数,除非您证明自己是另一国家的税收居民,并把两次有证据的停留之间的天数推定为在西班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用来证明您在中国的税收居民身份,但不能抹去您实际在西班牙停留的天数。另外,中国国内法只计算当天在中国境内停留满24小时的天数,西班牙则一天按全天计算,同一抵离日在两国的计算口径不同。
- 在西班牙工作: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内183天(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受雇所得在实际工作地征税;从西班牙远程为中国雇主工作的天数,也是在西班牙工作的天数。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西班牙不对您在西班牙工作的工资征税: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内在西班牙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西班牙居民;工资不由雇主在西班牙的常设机构负担。否则西班牙可就在西班牙工作日的工资征税,中国按协定给予抵免。
- 中国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中国居民个人从西班牙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西班牙缴纳的税款可以从该项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限额按国家分别计算,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申请抵免须提供西班牙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纳税凭证。中西协定没有税收饶让条款。
- 迁入西班牙工作的“贝克汉姆”制度(LIRPF第93条). 如果您因工作(包括为外国雇主完全通过远程方式进行的工作)、担任公司董事或从事特定创业或高资质活动而迁入西班牙,且此前五年不是西班牙居民,可以选择在迁入年度及此后五年按非居民规则纳税:受雇所得和其他非储蓄所得60万欧元以内按24%、超过部分按47%征税,受雇所得以外的所得只在来源于西班牙时纳税。选择之前请注意:如果您仍是中国居民个人,未在西班牙征税的境外所得在中国照常纳税;适用该制度的人能否按中西协定被视为西班牙居民并取得西班牙居民证明,本服务未核实,请咨询专业人士。
- 720表:申报在中国的账户、证券和不动产. 西班牙居民须申报境外银行账户、证券/保险和不动产,某一类资产合计超过5万欧元时申报(此后增加超过2万欧元时再次申报)。在中国的银行存款、理财或证券账户和房产都属于境外资产。以前的严厉后果(不受时效限制的收益、150%罚款、定额罚款)已被欧盟法院在C-788/19号案件中认定违反欧盟法,并由第5/2022号法律废止;现在适用《税收总法》第198–199条的一般处罚。
- 社会保险:中西社会保障协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生效. 中国和西班牙于2017年5月19日签署的社会保障协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生效。这类协定通常可让外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免于在另一国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免除的险种和期限以协定文本为准,本服务未核实。外派前请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证明。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
- 适用哪个协定:2018年新协定. 2018年11月28日在马德里签署的中西新协定及议定书自2021年5月2日起生效(BOE 2021年3月30日第76号公布);1990年在北京签署的旧协定自新协定条款开始适用时停止有效。在中国,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非预提的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新协定。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受雇所得在第十五条(任何十二个月183天),消除双重征税在第二十三条。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2018年11月28日马德里签署)。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西班牙会遇到的术语
- residencia habitual
- 西班牙税收居民身份(LIRPF第9条)
- ausencias esporádicas
- 偶尔离境——计入在西班牙的天数
- IRPF / IRNR
- 居民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所得税
- régimen especial (art. 93 LIRPF)
- 迁入人员特别制度(“贝克汉姆”制度)
- Modelo 720
- 境外资产信息申报表
- AEAT
- 西班牙税务署
常见问题
中西之间适用哪个税收协定?
2018年11月28日在马德里签署的新协定,自2021年5月2日起生效,取代1990年协定;在中国,非预提的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
在西班牙工作的工资在哪里纳税?
原则上在西班牙纳税。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西班牙不征税: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西班牙停留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西班牙居民、工资不由在西班牙的常设机构负担(第十五条第二款)。在西班牙缴纳的税款可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中国抵免。
中国和西班牙有社会保障协定吗?
有。2017年5月19日签署的中西社会保障协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生效。具体免除哪些险种、外派期限多长,请以协定文本和社保经办机构的答复为准。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西班牙《个人所得税法》(第35/2006号法律,LIRPF)第9.1条a项 — 一个公历年度内在西班牙停留超过183天的,为西班牙居民。偶尔离境的天数计入在西班牙的天数,除非您证明自己是另一国家的税收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 西班牙税务署(AEAT)《2025年个人所得税实用手册》——在西班牙境内的习惯性居住 — 停留天数 = 有证据的天数 + 两次有证据的停留之间的天数 + 偶尔离境的天数;从第184天起达到门槛;意图无关紧要。
- LIRPF第9.1条b项 — 主要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核心或基础直接或间接位于西班牙的,为西班牙居民。满足任一标准即可。
- LIRPF第9.1条最后一段 — 可以反驳的推定:您的配偶(未依法分居)和受您扶养的未成年子女习惯性居住在西班牙的,推定您是西班牙居民。
- 西班牙《非居民所得税法》修订文本(TRLIRNR,第5/2004号皇家立法令)第13.1条c项 — 来源于在西班牙从事的工作的受雇所得,为西班牙来源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境外居住,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
- 中西协定(2018年)第四条第二款 —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二)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四)仍无法确定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 无住所个人的居住天数按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天数计算:当天停留满24小时的计入,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
- 中西协定(2018年)第十五条第二款 —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仅在居民国征税:(一)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二)报酬由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三)报酬不由雇主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负担。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五条 — 对方居民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或报酬由中国雇主支付,或由雇主在中国的常设机构负担的,中国可以征税。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中途离境的天数予以扣除。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条款与中新协定内容一致的,该解释同样适用。
- 中西协定(2018年)第二十三条 — 中国(第一款):中国居民从西班牙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西班牙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西班牙公司向持股不少于20%的中国居民支付股息的,抵免还应考虑该公司缴纳的西班牙税收。西班牙(第二款):可以按国内法或按协定消除双重征税;西班牙居民取得按协定可在中国征税的所得,从其所得税中扣除相当于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的金额,但不超过可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应分摊的西班牙税额;按协定在西班牙免税的所得,在计算其余所得的税额时可以考虑在内。协定没有税收饶让条款。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境内同类所得合并计算,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LIRPF第93条(迁入西班牙的雇员、专业人士、企业家和投资者特别制度——“贝克汉姆”制度),经第28/2022号法律第三项最终条款第5点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因迁入西班牙而成为西班牙税收居民的个人,如果此前五个纳税期间不是西班牙居民,且迁入是基于劳动合同(包括完全通过远程方式进行的工作)、担任公司董事或符合条件的创业/高资质专业活动等原因,可以选择在迁入年度及此后五年按非居民所得税规则纳税。适用期间取得的全部受雇所得视为西班牙来源所得;其他所得只在来源于西班牙时纳税;除储蓄所得外的税基,60万欧元以内按24%、超过部分按47%征税。
- AEAT《720表常见问题——处罚与效果、申报频率》 — 自第5/2022号法律起,720表适用《税收总法》第198–199条的一般处罚制度。某一类境外资产(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合计价值超过5万欧元的须申报;此后只有在该类资产价值较上次申报增加超过2万欧元时才须再次申报。
- 欧盟法院2022年1月27日判决,欧盟委员会诉西班牙,C-788/19,ECLI:EU:C:2022:55 — 西班牙对境外资产信息申报(720表)附加的后果——将未申报资产作为无正当来源收益征税且实际上没有时效限制、150%的比例罚款以及与国内同类违法行为相比不成比例的定额罚款——违反了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 西班牙第5/2022号法律(2022年3月9日,BOE-A-2022-3712)第四项最终条款 — 根据欧盟法院C-788/19号判决调整720表制度:取消特别处罚和无正当来源收益的归属规则;申报义务保留。
- 西班牙驻华使领馆:《西班牙王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协定》生效(2018-03-28) — 2017年5月19日在巴特诺伊纳尔签署的西中社会保障协定于2018年3月20日生效。
- 中国新闻网报道(光明网转载,2025-10-29) — 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与13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吉尔吉斯斯坦。
- 中西协定(2018年)第三十条;BOE 2021年3月30日第76号(BOE-A-2021-4911) — 协定在收到最后一份完成国内法律程序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BOE公布:协定及议定书于2021年5月2日生效。1990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署的旧协定自新协定条款开始适用时停止有效。
- LIRPF第80条 — 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境外所得税可以抵免,以该项所得按平均实际税率计算的西班牙税额为限。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二款 — 个人同时为双方居民时,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先后顺序判定,只有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永久性住所包括租用的住宅、公寓或房间,但须具有永久性;在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或在双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时,适用习惯性居处标准;后一种情况要将在一国的全部停留时间加总考虑,不问停留原因。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条款与中新协定内容一致的,该解释同样适用。
- 中西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中西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 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仍无法确定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司法实践
- 西班牙中央经济行政法院(TEAC),统一裁判标准, RG 00/04045/2020 (repeated in RG 00/04812/2020 of 25.04.2023), 2023-03-28 — LIRPF第9.1条a项所称停留,包括有证据的天数、两次有证据的停留之间“推定”的天数以及偶尔离境的天数;一天按全天计算,没有最低小时数要求;门槛为184天。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