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人在匈牙利的税收居民身份
匈牙利视以下人员为税收居民:匈牙利公民、持有长期居留权的第三国国民,以及唯一永久性住所在匈牙利、重要利益中心在匈牙利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匈牙利停留至少183天的人。中国以住所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1992年中匈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匈牙利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匈牙利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匈牙利仅凭国籍即视其公民为居民;双重国籍者只有在匈牙利有登记地址时才是居民。其他人:长期居留权、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或183天。
匈牙利法律问的是您唯一的永久性住所是否在匈牙利;在中国(或其他地方)也有住所的,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标准。
- 您是匈牙利公民,在匈牙利有登记地址——根据Szja tv.,仅凭国籍您即是匈牙利居民,不论停留天数或住所。
- 您只有匈牙利国籍——根据Szja tv.,仅凭国籍您即是匈牙利居民,不论停留天数或住所。
- 您持有匈牙利长期(永久)居留权——根据Szja tv.,您是匈牙利居民。
- 您唯一的永久性住所在匈牙利——您是匈牙利居民。
- 您的重要利益中心在匈牙利——您是匈牙利居民。
- 无法确定您的重要利益中心,而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匈牙利停留183天或以上——这构成习惯性居所,因此您是匈牙利居民。
何时为非居民
- 按照匈牙利法律,您不是匈牙利居民。来源于匈牙利的所得(包括在匈牙利实际工作取得的报酬)仍在匈牙利纳税;如果按中匈协定您是中国居民,适用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183天规则(按公历年度计算)。
匈牙利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冲突:在中国仍有住所,同时是匈牙利居民. 按中国法律,出国学习或工作本身并不终止“住所”:原因消除后仍回中国居住的,中国是您的习惯性居住地,即使当年在中国停留很少,您仍是中国居民个人。匈牙利同时按本国法律把您视为居民时,两国都可以就全球所得征税。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如果您只在匈牙利有永久性住所,协定居民国是匈牙利,中国只能按协定对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
- 冲突:持有匈牙利长期居留权. 持有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第三国国民,匈牙利自动视为居民,不论住所或重要利益中心在哪里。如果您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由中匈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协定居民国: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匈牙利最高法院在一宗越南国民的案件中,因其家庭和经济联系都在匈牙利而驳回了其依据协定主张对方国家居民身份的理由(Kfv.I.35.493/2019/7)——依据协定主张中国居民身份时,需要有能证明住所和利益中心在中国的证据。
- 冲突:重要利益中心在匈牙利. 如果您的重要利益中心在匈牙利,即使您在中国保留住所,匈牙利也视您为居民。匈牙利最高法院综合考虑家庭和经济联系,尤其是日常使用银行账户和银行卡的地点。如果您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先看永久性住所:只在中国有永久性住所的,协定居民国是中国;两国都有的,看重要利益中心。
- 冲突:匈牙利国籍和在匈牙利的登记地址. 如果您有匈牙利国籍并在匈牙利有登记地址(地址卡),即使您住在中国,匈牙利也仅凭国籍视您为居民。如果中国同时视您为居民个人,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依次判断;在国籍这一步,同时是两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注销匈牙利登记地址可以消除基于国籍的居民身份(其他标准仍然适用)。
其他须知
- 两套不同标准:中国——住所或183天;匈牙利——国籍、居留权、住所、利益中心或183天. 中国以“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匈牙利按Szja tv.第3条第2点判定:匈牙利公民(在匈牙利没有地址的双重国籍者除外)、持有长期居留权的第三国国民,以及其他唯一永久性住所在匈牙利、重要利益中心在匈牙利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停留至少183天的人。两国都使用公历年度。同一人可能同时是两国居民,此时由中匈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协定意义上的居民国。
- 天数计算口径不同. 匈牙利把抵达日和离境日按全天计算(一个公历年度内至少183天构成习惯性居所)。中国国内法只计算当天在中国境内停留满24小时的天数。中匈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183天按公历年度计算,而不是任何十二个月。
- 在匈牙利工作:一个公历年度内183天(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受雇所得在实际工作地征税;从匈牙利远程为中国雇主工作的天数,也是在匈牙利工作的天数。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匈牙利不对您在匈牙利工作的工资征税: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匈牙利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匈牙利居民;工资不由雇主在匈牙利的常设机构负担。否则匈牙利可就在匈牙利工作日的工资征税,中国按协定给予抵免。
- 中国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中国居民个人从匈牙利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匈牙利缴纳的税款可以从该项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限额按国家分别计算,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申请抵免须提供匈牙利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纳税凭证。中匈协定中方条款中未见税收饶让规定(协定中文文本未逐字核实)。
- 社会保险:中国与匈牙利之间未见社会保障协定. 据报道,中国已签署的13个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中没有匈牙利。因此两国各自适用本国法律:在匈牙利工作,按匈牙利法律缴纳社会保险;是否仍须在中国参保按中国法律确定,可能出现双重缴费。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外派前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匈牙利社保机构核实。
- 适用哪个协定:1992年中匈协定. 1992年6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匈协定自1994年12月31日起生效,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受雇所得在第十五条(一个公历年度内183天);消除双重征税在第二十三条(中国抵免法;匈牙利对股息以外的所得采用免税法,股息为抵免法)。本服务未找到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2年6月17日北京签署)。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匈牙利会遇到的术语
- belföldi illetőségű magánszemély
- 匈牙利税收居民个人
- állandó lakóhely
- 永久性住所
- létérdekek központja
- 重要利益中心
- szokásos tartózkodási hely
- 习惯性居所:一个公历年度内至少183天
- letelepedett / huzamos tartózkodási jogosultság
- 长期(永久)居留权
- NAV
- 匈牙利国家税务海关总署
常见问题
中匈之间适用哪个税收协定?
1992年6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协定,自1994年12月31日起生效,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
在匈牙利工作的工资在哪里纳税?
原则上在匈牙利纳税。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匈牙利不征税: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匈牙利停留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匈牙利居民、工资不由在匈牙利的常设机构负担(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匈牙利缴纳的税款可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中国抵免。
持有匈牙利长期居留权是否一定是匈牙利居民?
按匈牙利国内法是的,不论住所在哪里。但如果中国同时视您为居民个人,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协定意义上的居民国: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匈牙利《个人所得税法》(1995年第CXVII号法律,Szja tv.)第3条第2点a项 — 每一位匈牙利公民都是居民,但在匈牙利没有住所或居留地(登记地址)的双重国籍者除外。
- 匈牙利国家税务海关总署(NAV)第04号信息手册《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2026年2月20日) — 匈牙利公民即使多年住在国外,仍是居民(在匈牙利没有地址的双重国籍者除外);居民类别按Szja tv.第3条第2点列举。
- Szja tv.第3条第2点c项 — 居民包括:在匈牙利持有长期居留权的第三国国民,以及无国籍人。
- Szja tv.第3条第2点d项 — 其他个人在下列情况下为居民:(da)唯一的永久性住所在匈牙利;(db)在匈牙利没有永久性住所或在境外也有永久性住所的,重要利益中心在匈牙利;(dc)以上标准无法确定的,习惯性居所在匈牙利。
- 匈牙利《税收规则法》(2017年第CL号法律,Art.)第7条第44点 — 在匈牙利的习惯性居所:一个公历年度内停留至少183天;抵达日和离境日按全天计算。
- Szja tv.第3条第4点d项 — 受雇所得的来源地是通常从事工作的地点:在匈牙利实际从事的工作(包括为外国雇主远程工作)取得的所得为匈牙利来源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境外居住,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
- 中匈协定(1992年)第四条第二款 —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二)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四)是两国国民或不是任何一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 无住所个人的居住天数按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天数计算:当天停留满24小时的计入,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
- 中匈协定(1992年)第十五条第二款 —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仅在居民国征税:(一)在有关公历年度内在另一方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二)报酬由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三)报酬不由雇主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负担。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五条 — 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中途离境的天数予以扣除。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条款与中新协定内容一致的,该解释同样适用(中匈/中波协定按公历年度计算183天,与中新协定的十二个月口径不同)。
- 中匈协定(1992年)第二十三条 — 中国(第一款):中国居民从匈牙利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匈牙利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匈牙利(第二款):匈牙利居民取得按协定可在中国征税的所得,除股息外,匈牙利予以免税(第(一)项),但可在计算其余所得的税额时考虑免税所得(第(三)项);股息在匈牙利纳税并抵免中国税款(第(二)项),在中国缴纳的股息税一律视为按20%缴纳(第(四)项)。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境内同类所得合并计算,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中国新闻网报道(光明网转载,2025-10-29) — 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与13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吉尔吉斯斯坦。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中国居民赴匈牙利投资税收指南》(信息更新至2016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2年6月17日在北京签署,自1994年12月31日起生效,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1995〕020号)。
- Szja tv.第32条第1款 — 居民的综合税基中包含在来源国已纳税的境外所得的,除协定另有规定外,匈牙利税额减去已缴境外税款的90%,但不超过该项所得的匈牙利税额。没有协定的,境外税款不得抵免匈牙利来源所得的税额;可退还的境外税款不计入。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二款 — 个人同时为双方居民时,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先后顺序判定,只有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永久性住所包括租用的住宅、公寓或房间,但须具有永久性;在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或在双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时,适用习惯性居处标准;后一种情况要将在一国的全部停留时间加总考虑,不问停留原因。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条款与中新协定内容一致的,该解释同样适用。
- 中匈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中匈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 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是两国国民或不是任何一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司法实践
- 匈牙利最高法院(Kúria), Kfv.I.35.493/2019/7, 2020-04-30 — 一名自1989年起与家人在匈牙利生活、持有永久居留(letelepedett)身份的越南国民,根据Szja tv.第3条第2点c项为匈牙利居民;其家庭和经济联系也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其依据税收协定第四条主张越南居民身份的理由被驳回(因支出与收入不符的税务稽查引发的所得税案件)。
- 匈牙利最高法院(Kúria), Kfv.I.35.013/2016/10, 2016-06-16 — 一名自2006年起住在布达佩斯的格鲁吉亚国民被认定为匈牙利居民:重要利益中心根据最密切的家庭和经济联系(住所、公司、劳动合同、银行账户和银行卡使用)综合判断。
- 匈牙利最高法院(Kúria), Kfv.I.35.118/2020/4, 2020-04-09 — 一名声称住在德国的人被认定为匈牙利居民:更密切的经济联系对重要利益中心具有决定意义,尤其是当事人经常使用银行账户和银行卡的情况。
- 匈牙利最高法院(Kúria), Kfv.VI.35.085/2017/12, 2018-01-24 — 一名持有移民许可、在布达佩斯有登记住所、家庭、公司和账户都在匈牙利的外国国民,因其最密切的个人、家庭和经济联系指向匈牙利,被认定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