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到乌克兰:如何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乌克兰《税法典》依次审查:在乌克兰是否有住所、重要利益中心(家庭、个体经营者登记)、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停留至少183天,最后看国籍。中国则看您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习惯性居住),或者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1995年中乌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判定。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乌克兰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乌克兰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第一个标准是您在乌克兰是否有居住地(住所)。
如果您唯一的住所在乌克兰,您就是乌克兰居民。如果您在两国都有住所,由重要利益中心决定。乌克兰法律指的是在任何外国的住所;本工具询问的是在中国的住所。
您在乌克兰没有住所。如果您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则由您在乌克兰的停留天数决定。
《税法典》规定了重要利益中心的两个充分标志:您家人居住的地方和您登记为个体经营者的地方。
FOP(fizychna osoba-pidpryiemets)是乌克兰对个体经营者的登记。
比较您与每个国家的个人和经济联系。
183天或以上——居民。少于183天——由国籍决定。
该条件是“充分但非排他”的:税务机关也可以考虑其他联系。
我们核对您在乌克兰的天数:实务中税务机关和法院依据出入境数据。
依据《税法典》,各项标准依次适用,183天只在无法确定住所或利益中心时才有意义(第二行政上诉法院,案号520/23643/24)。同时,最高法院在461/1800/17号案中认定在乌克兰停留超过183天的外国人为居民。
我们核对您在乌克兰的天数:实务中税务机关和法院依据出入境数据。
依据《税法典》,各项标准依次适用,183天只在无法确定住所或利益中心时才有意义(第二行政上诉法院,案号520/23643/24)。同时,最高法院在461/1800/17号案中认定在乌克兰停留超过183天的外国人为居民。
- 您唯一的住所在乌克兰——您是乌克兰税收居民。
- 您的家人长期居住在乌克兰——这是重要利益中心在乌克兰的充分条件。
- 您在乌克兰登记为个体经营者(FOP)——这是重要利益中心在乌克兰的充分条件。
- 您已申报乌克兰为您的主要居住地——这是认定您为居民的充分依据。
- 您的重要利益中心在乌克兰。
- 您在乌克兰停留183天或以上——您是乌克兰税收居民。
- 前述标准都未给出答案;作为乌克兰公民,您被视为乌克兰居民。
何时为非居民
- 您的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依据《税法典》,您很可能不是乌克兰居民。
- 您在乌克兰没有住所,但在中国有——依据《税法典》,您很可能不是乌克兰居民。
- 前述标准都未给出答案,而您不是乌克兰公民——您很可能不是乌克兰居民。
- 您在乌克兰没有住所,但在中国有,因此依据《税法典》您很可能是非居民。但您在乌克兰停留了183天或以上——税务机关可能视您为居民,您须以文件予以反驳。
- 您的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因此依据《税法典》您很可能是非居民。但您在乌克兰停留了183天或以上——税务机关可能视您为居民,您须以文件予以反驳。
乌克兰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冲突:乌克兰和中国都视您为居民. 依据《税法典》的逐级标准(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183天 → 国籍),乌克兰视您为居民并对全球所得征税;中国也视您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协定上的居民身份由中乌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永久性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性居处 → 国籍 → 相互协商。被认定为对方国家居民的,另一国只能按协定对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
其他须知
- 您是中国居民:在乌克兰缴纳的税款在中国抵免. 依据中乌协定第二十四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国居民按协定在乌克兰缴纳的税款,可以在中国税收中抵免,但不超过该项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额;限额按国家分别计算。申请抵免须提供乌克兰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 在乌克兰抵免中国税款:需要中国税务机关的已缴税款证明. 作为乌克兰居民,您须在年度申报表中申报全部境外所得(次年5月1日前申报,8月1日前缴税)。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只因协定有效(第二十四条)才能抵免,以该项所得的乌克兰税额为限,并且须取得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载明已缴税额和计税依据的文件,除条约另有规定外须经合法化。据国家税务局,文件尚未取得的,可在次年12月31日前补办抵免。我们没有找到乌克兰官方关于接受哪种中国文件的指引。
- 同时持有中国国籍的乌克兰公民:《税法典》拒绝抵免境外税款. 《税法典》规定,同时持有其他国籍的乌克兰公民,在个人所得税上被视为无权依据《税法典》或乌克兰国际条约抵免境外已缴税款的乌克兰公民。按字面理解,即使中乌协定第二十四条要求抵免,也会被拒绝;而条约优先于《税法典》(第3.2项;最高法院160/1061/19号案)。我们没有找到解决这一冲突的判决;依赖抵免前请申请个别税务咨询。
- 乌克兰军事税:税率和协定地位. 除18%个人所得税外,乌克兰居民对大多数所得(包括境外所得)还须缴纳5%军事税(自2024年12月1日起)。军事税是否属于中乌协定所涵盖的税种、在乌克兰能否以中国税款抵免军事税、在中国能否抵免军事税,我们都没有找到官方立场。
- 乌克兰单一税(FOP)和中国的境外税收抵免. 登记的个体经营者(FOP)可选择简易税制。第三组按营业额的5%(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为3%)缴纳单一税,另加所得1%的军事税和统一社会缴费(ЄСВ)。如果您同时是中国居民个人,单一税是按营业额而非净所得征收的,能否作为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抵免,我们没有找到官方立场——请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社会保险:据报道中国与乌克兰没有社会保障协定. 据报道,中国已签署的13个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中没有乌克兰,因此任何一方的社会保险缴费都不能依协定免除。在乌克兰登记为FOP的,须缴纳统一社会缴费(ЄСВ)。
- 作为非居民在乌克兰工作:183天规则. 如果您不是乌克兰居民(或按协定是中国居民),在乌克兰工作取得的工资,在有关公历年度内在乌克兰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并符合中乌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雇主和常设机构负担的其他条件的,只在中国征税。中乌协定按公历年度计算183天。
- 证明居民身份:中国和乌克兰的证明. 要在乌克兰作为中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您需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25年4月1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证明须涵盖取得所得的期间,并依乌克兰法律办理合法化手续和翻译。乌克兰居民(包括FOP)可以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乌克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也可以就以往年度申请。乌克兰法院不会在单独程序中宣告您为非居民——身份只在与税务机关的具体争议中确定(见法律立场)。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5年12月4日,北京)。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乌克兰会遇到的术语
- податковий резидент
- 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在乌克兰纳税
- центр життєвих інтересів
- 重要利益中心:与乌克兰的个人或经济联系更密切
- ФОП
- 个体经营者(自然人企业主)登记
- єдиний податок
- 单一税:个体经营者的简易税制,按营业额征收
- військовий збір
- 军事税:自2024年12月1日起大多数所得按5%征收
- ДПС
- 乌克兰国家税务局
常见问题
我在乌克兰停留不满183天,还会成为乌克兰居民吗?
可能会。《税法典》首先看住所和重要利益中心:例如您唯一的住所在乌克兰,或家人长期住在乌克兰,即使天数不足183天也可能是居民。183天只在前两个标准无法确定时才起决定作用(第二行政上诉法院,520/23643/24号案)。
适用哪个协定?
1995年12月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乌协定,经多边公约修改(主要目的测试等);个人的加比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
在乌克兰怎样抵免在中国缴纳的税款?
依据中乌协定第二十四条和《税法典》第13.5项,须取得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载明已缴税额和计税依据的证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须经合法化;抵免额不超过乌克兰对该项所得的税额。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sub-para. (c) of sub-p. 14.1.213 p. 14.1 Art. 14 of the Tax Code of Ukraine (TCU) — 居民是指在乌克兰有居住地(住所)的个人。
- sub-para. (c) of sub-p. 14.1.213 p. 14.1 Art. 14 of the Tax Code of Ukraine (TCU), para. 2 — 如果个人在外国也有居住地,在乌克兰有永久居住地的为居民;如果在外国也有永久居住地,个人或经济联系与乌克兰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为居民。
- sub-para. (c) of sub-p. 14.1.213 p. 14.1 Art. 14 of the Tax Code of Ukraine (TCU), para. 3 — 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居住地的,在纳税年度内一个或多个期间在乌克兰停留至少183天(包括入境日和离境日)的为居民。
- sub-para. (c) of sub-p. 14.1.213 p. 14.1 Art. 14 of the Tax Code of Ukraine (TCU), para. 6 — 个人家庭成员的永久居住地或其登记为经营主体的地点,是确定重要利益中心的充分(但非排他)条件。
- sub-para. (c) of sub-p. 14.1.213 p. 14.1 Art. 14 of the Tax Code of Ukraine (TCU), penultimate para. — 个人自行确定在乌克兰的主要居住地,或登记为自雇者,是认定其为居民的充分依据。
- sub-para. (c) of sub-p. 14.1.213 p. 14.1 Art. 14 of the Tax Code of Ukraine (TCU), para. 4 — 依据前述规则仍无法确定居民身份的,乌克兰公民为居民。
- Tax authority knowledge base (ZIR), category 135.06 — 个体经营者(FOP)可就以往任一年度取得乌克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财政部2022年8月19日第248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中乌协定(1995年)第四条第二款 —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为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为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为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是两国国民或都不是的,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 中乌协定(1995年)第二十四条 — 中国:中国居民从乌克兰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乌克兰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中国税额。乌克兰:在符合乌克兰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乌克兰税收中给予抵免。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p. 13.5 Art. 13 TCU (text via urst.com.ua mirror; zakon.rada.gov.ua could not be opened by the research tool) — 抵免境外已缴税款,纳税人须从征收该税款的外国机关取得载明已缴税额和计税依据(和/或征税对象)的证明;除乌克兰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该证明须经合法化。
- State Tax Service of Ukraine, Ternopil region: brochure on foreign income (February 2026) — 居民的境外所得按18%个人所得税和5%军事税征税;年度申报表在次年5月1日前提交,税款在8月1日前缴纳;抵免须提供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款证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须经合法化,且不得超过乌克兰税额。
- p. 170.11 Art. 170 and Art. 179 TCU — 居民的境外所得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申报表中申报;境外税款依《税法典》第13条抵免。
- sub-para. (c) of sub-p. 14.1.213 p. 14.1 Art. 14 of the Tax Code of Ukraine (TCU) (dual citizenship rule) — 同时持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乌克兰公民,就本税而言被视为无权抵免境外已缴税款的乌克兰公民(国家税务局2024年6月宣传册引述)。
- p. 16-1 subsection 10 Section XX TCU (military levy) — 乌克兰政府2024年12月25日:自2024年12月1日起,工资、租金、奖金、存款利息等个人所得按5%缴纳军事税。
- p. 293.3 TCU; p. 16-1 subsection 10 Section XX TCU — 第三组单一税:缴纳增值税的按所得3%,单一税含增值税的按5%;第三组军事税:所得的1%,按季缴纳;统一社会缴费按月缴纳(二手来源:Buhplatforma,2025年5月28日)。
- 中国新闻网报道(光明网转载,2025-10-29) — 据报道,中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和吉尔吉斯斯坦签署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 中乌协定(1995年)第十五条第二款 — 受雇所得仅在居民国征税,如果收款人在有关公历年度内在对方国家停留一次或多次累计不超过183天,并符合该款关于雇主和常设机构负担的其他条件。
- sub-p. 162.1.2 TCU — 非居民只就乌克兰来源所得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 可就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用于在对方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Arts. 162, 167, 170, 179 TCU
- State Tax Service explanation on foreign income in 2026 (as reported by Debet-Kredit, 9 Oct 2026) —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18%,来自非居民的股息9%,军事税5%;只有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规定时才抵免境外税款。
- 第四条第二款(一) — 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 第四条第二款(二) —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第四条第二款(三)、(四) — 如果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如果是两国国民或都不是,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司法实践
- 乌克兰最高法院(民事撤销审法院), 760/12263/23, 2024-10-31 — 自2004年起与家人在乌克兰长期生活、持有永久居留许可并登记居住地的外国人,是乌克兰居民;法院适用了包括《税法典》第14.1.213项在内的规定。
- 第二行政上诉法院, 520/23643/24, 2025-04-17 — 个人的住所和重要利益中心在国外(阿联酋)时,在乌克兰停留至少183天“不是认定其为乌克兰居民的条件”:各项标准应依次适用。
- 乌克兰最高法院(行政撤销审法院), 461/1800/17, 2021-06-03 — 依据海关数据一年内在乌克兰停留340天(超过183天)的波兰公民被认定为乌克兰居民;下级法院认定其为非居民是错误的。停留天数依据出入境记录确定。
- 乌克兰最高法院(行政撤销审法院), 1840/2871/18, 2019-07-09 — 《税法典》第14.1.213项规定的居民标准“不限于个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仅持有另一国国籍并不能证明其非居民身份”。税务机关提出证据后,个人须以文件予以反驳并证明其非居民身份。
- 乌克兰最高法院(行政撤销审法院), 803/737/17, 2021-06-17 — 乌克兰居民在波兰取得并已纳税的所得,不得违反乌波协定第二十四条在乌克兰再次征税;法院还重申了抵免境外税款的程序(《税法典》第13条、第170.11项)。
- 乌克兰最高法院(行政撤销审法院), 160/1061/19, 2020-02-12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优先于《税法典》(第3.2项)。
- 乌克兰最高法院(行政撤销审法院), 440/10892/21, 2023-08-03 — 因居民身份证明未涵盖取得所得的期间,协定待遇被拒绝。
- 乌克兰最高法院(行政撤销审法院), 620/7208/24, 2026-03-18 — 在支付时适用协定,有一份依乌克兰法律办理合法化(海牙认证)并翻译的居民身份证明即可。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