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人在法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法国只要满足三项标准之一即认定税收住所:家庭(foyer)或主要居留地在法国、主要职业活动在法国、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中国以住所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2013年中法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自2025年2月16日起,法国法律明确以协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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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只要满足三项标准中的任一项,法国即认定您在法国有税收住所:家庭(foyer)或主要居留地在法国;主要职业活动在法国;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
- 您的家人住在法国——那是您的家庭(foyer),因此根据《税法典》第4 B条,您在法国有税收住所,就全球所得在法国纳税。
- 您的主要职业活动在法国(包括在法国为中国或其他外国雇主远程工作)——根据《税法典》第4 B条第1款b项,您在法国有税收住所。
- 您的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根据《税法典》第4 B条第1款c项,您在法国有税收住所。
- 在法国没有家人、主要工作或经济中心时,由主要居留地决定:一年中超过六个月在法国——您很可能在法国有税收住所。
何时为非居民
- 不满足《税法典》第4 B条的任何标准——您在法国没有税收住所。来源于法国的所得(包括在法国实际工作的工资)仍在法国纳税。
法国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 冲突:在中国仍有住所,同时在法国有税收住所. 按中国法律,出国学习、工作或探亲本身并不终止“住所”:原因消除后仍回中国居住的,中国是您的习惯性居住地,即使当年在中国停留很少,您仍是中国居民个人。法国同时按《税法典》第4 B条视您为居民时,两国都可以就全球所得征税。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
- 冲突:在法国的主要工作对法国已足够. 对法国而言,在法国从事主要职业活动——包括在法国为中国雇主远程工作——本身就构成税收住所,即使您的住房和家人都在中国。冲突由中法协定第四条第二款解决:如果您唯一的永久性住所在中国,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且自2025年2月16日起法国法律也不再视您在法国有税收住所。但除非满足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全部条件,您在法国实际工作日的工资仍可在法国征税。
- 冲突:经济利益中心对法国已足够. 如果您的大部分收入或投资在法国,即使您住在中国,法国也视您在法国有税收住所。中国法律中经济利益关系只是判断“住所”的因素之一。由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首先看永久性住所。在法国的财产只有产生收入时才计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第426124号),一旦存在居民身份冲突,法国法院必须适用协定的冲突规则(法国最高法院第19-14.013号)。
- 冲突:家人在法国即构成家庭(foyer). 如果您的配偶或伴侣和子女住在法国,即使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在中国,法国也视您在法国有税收住所。按协定:如果您唯一的永久性住所在中国,您是中国居民;如果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家庭通常把重要利益中心拉向法国。按中国法律,家庭关系也是判断在中国是否有住所的因素(《实施条例》第二条)。
其他须知
- 两套不同标准:中国——住所或183天;法国——三项择一标准. 中国以“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判定居民个人。法国只要满足三项标准之一即认定税收住所:家庭(foyer)或主要居留地在法国;主要职业活动在法国;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两国都把您视为居民时,由中法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居民国;自2025年2月16日起,按协定不是法国居民的人,按法国法律也不在法国有税收住所。
- 自2025年起,协定在法国法律中明确优先. 自2025年2月16日起,《税法典》第4 B条规定:按税收协定不是法国居民的人,不在法国有税收住所。如果中法协定第四条第二款认定您为中国居民,法国只能把您作为非居民征税。
- 在法国工作:任何十二个月内183天(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如果按协定您是中国居民,法国可以对您在法国实际工作的工资征税,除非同时满足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全部条件: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法国停留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法国居民、工资不由雇主在法国的常设机构负担。法国按《税法典》第182 A条预扣;中国按协定第二十三条抵免法国税款。
- 中国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三条). 中国居民个人从法国取得的所得,按协定在法国缴纳的税款可以从该项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该项所得的中国税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申请抵免须提供法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法国作为居民国时,对可在中国征税的一般所得给予相当于法国税额的抵免,对股息等列明所得以中国税款为限抵免。
- 法国外派人员(impatriés)制度(《税法典》第155 B条). 如果您在法国就职前五个公历年度内在法国没有税收住所,外派人员制度可以免除外派津贴(按实际金额,或按净工资的30%统一计算)和在国外工作的报酬(上限为总报酬的50%,或国外工作部分20%),并对某些境外投资所得和收益免税50%,直至就职后第八年的12月31日。没有国籍条件。该免税只减少法国税款;如果按协定您仍是中国居民,中国按本国法律征税,法国税款减少意味着可在中国抵免的税额也随之减少。
- 抵达或离开年度. 在您抵达或离开法国的年度,不适用“六个月”的参考标准:法国只就实际居住期间把您作为居民征税。中国按整个公历纳税年度判定居民身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年度中途拆分的规则。
- 社会保险:中法社会保障协定尚未生效. 中法社会保障协定于2016年10月31日签署,其行政安排于2019年9月16日签署。根据法国国际社会保障联络中心(CLEISS)的协定清单,该协定仍列为“已签署但尚未生效”。在生效之前,两国各自适用本国法律,可能需要双重缴费。协定生效后只涉及适用法律的确定:派遣人员最长5年可继续参加派出国的养老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13年11月26日北京签署)。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法国会遇到的术语
- domicile fiscal
- 法国税收住所——满足《税法典》第4 B条任一标准即成立
- foyer
- 家庭:配偶或民事伴侣和子女通常居住的地方
- lieu de séjour principal
- 主要居留地:以一年超过六个月为参考
- centre des intérêts économiques
- 经济利益中心:主要投资、企业所在地或大部分收入来源地
- régime des impatriés
- 外派人员制度(《税法典》第155 B条)
- CGI
- 《法国税法典》(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常见问题
中法之间适用哪个税收协定?
2013年11月26日在北京签署的协定,自2014年12月28日起生效,并经《多边公约》(MLI)修改。个人居民冲突规则在第四条第二款,受雇所得的183天规则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十二个月)。
法国居民在中国工作的工资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按中法协定第二十三条,对中国可以征税的工资,法国给予相当于该所得法国税额的抵免——实际效果是免税但保留累进。中国居民从法国取得的所得,则在中国按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中法社会保障协定已经生效了吗?
截至法国国际社会保障联络中心(CLEISS)的清单,该协定于2016年10月31日签署,但仍列为尚未生效。在生效之前,两国各自适用本国社会保险法律。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 《法国税法典》(CGI)第4 A条 — 在法国有税收住所的个人就全球所得缴纳所得税;其他人只就来源于法国的所得纳税。
- 《法国税法典》第4 B条(经2025年2月14日第2025-127号法律第83条修改,2025年2月16日起施行) — 下列情形之一即在法国有税收住所:(a) 家庭(foyer)或主要居留地在法国;或 (b) 在法国从事主要职业活动;或 (c) 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满足一项即可。自2025年2月16日起:按税收协定不是法国居民的人,按法国法律也不在法国有税收住所。
- 法国税务局网站 impots.gouv.fr——《我是税务非居民吗?》 — 家庭(foyer)是您的配偶或民事伴侣(PACS)和子女居住的地方,即使您本人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在国外;税收协定的标准优先适用。
- 法国税务官方解释(BOFiP)BOI-IR-CHAMP-10-20160728 — 家庭 = 家人通常居住的地方;主要居留地 = 以一年超过六个月为参考,但不是绝对标准;主要活动 = 您投入时间最多的活动;经济利益中心 = 主要投资、企业所在地、大部分收入的来源地;满足一项即可。
- 《法国税法典》第164 B条 — 在法国从事职业活动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法国的所得。
- 《法国税法典》第182 A条(2026年7月1日起的版本) — 对非居民的法国工资实行预扣税:超过规定门槛的部分分别适用12%和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境外居住,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
- 中法协定第四条第二款 —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二)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四)是两国国民或不是任何一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中法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仅在居民国征税:(一)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二)报酬由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三)报酬不由雇主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负担。
- 中法协定第二十三条 — 法国:按协定可在中国征税的所得计入法国税基,中国税款不得扣除,但法国给予税收抵免——对一般所得(包括受雇所得),抵免额等于该所得相应的法国税额,前提是该居民就此所得在中国纳税;对协定列明的某些所得(如股息等),抵免额等于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但不超过相应的法国税额。中国:法国居民来源于法国的所得在法国缴纳的税款可在中国抵免,但不超过该项所得相应的中国税额。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境内同类所得合并计算,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地区)计算,超限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 《法国税法典》第155 B条——impots.gouv.fr《外派人员(impatriés)制度》 — 适用于在就职前五个公历年度内在法国没有税收住所的人:外派津贴(按实际金额,或选择按净工资的30%统一计算)以及为雇主利益在国外工作的报酬免税(上限:总报酬的50%,或国外工作部分20%),某些境外被动所得和收益50%免税,直至就职后第八个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没有国籍条件。
- CLEISS:法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一览 — 中国列在“已签署但尚未生效的协定”之下:协定于2016年10月31日签署,行政安排于2019年9月16日签署;未给出生效日期。
- CLEISS:中法社会保障协定签署(2016年11月) — 协定只包含确定适用法律的规定:派遣人员最长5年可继续参加派出国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协定在两国完成批准程序后生效。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二款 — 个人同时为双方居民时,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先后顺序判定,只有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永久性住所包括租用的住宅、公寓或房间,但须具有永久性;在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或在双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时,适用习惯性居处标准;后一种情况要将在一国的全部停留时间加总考虑,不问停留原因。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条款与中新协定内容一致的,该解释同样适用。
- 中法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中法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 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是两国国民或不是任何一国国民的,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司法实践
-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 no. 450692, 2022-05-11 — 单身人士的家庭(foyer)是其通常居住并拥有个人生活中心的地方,不考虑因工作或特殊原因在别处的临时停留;只有在没有家庭时才考虑主要居留地。
- 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Cour de cassation, chambre commerciale), no. 15-27.364, ECLI:FR:CCASS:2017:CO00562, 2017-04-26 — 家庭和利益中心在法国由事实证明:两处房屋、选民登记、大量用电、只在法国银行开户、法国医疗保险;第三人关于在国外租房的陈述在没有租金收据的情况下不足以推翻这些事实。(财富税ISF案件。)
-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 no. 469771, 2024-02-05 — 一家法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家人住在瑞士,根据主要职业活动标准在法国有税收住所;偶尔从国外远程工作不改变这一点。(法院关于协定对预扣税影响的观点已被2025年2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取代。)
-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 no. 426124, 2020-10-07 — 不能仅凭在法国拥有公司和不动产就认定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法院必须审查它们是否产生收入,并与境外收入进行比较。
- 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Cour de cassation, chambre commerciale), no. 19-14.013, ECLI:FR:CCASS:2021:CO00809, 2021-11-24 — 法国依据《税法典》第4 B条(此处为经济利益中心)认定某人有税收住所、另一国也视其为居民时,即存在居民身份冲突,法院必须适用协定的冲突规则。(财富税ISF案件,居民标准相同。)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