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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Taxation.境外中国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测试

从中国到德国:如何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只要您在德国保有一处可随时使用的住房(Wohnsitz),或者连续停留超过六个月(不论是否跨年),德国就视您为税收居民。中国则看您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两国都视您为居民时,由2014年中德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判定。

核查您的身份:中国与德国

免费、无需注册,约3分钟。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出结论,并与德国法律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比较。

德国何时将您视为税收居民

在德国,决定性的是住房本身:只要您保有一处可随时使用的住房或房间,您就是德国居民——与停留天数和重要利益中心在哪里无关。

德国的六个月是连续计算的,不受公历年度限制:例如从10月停留到次年4月,即已构成习惯性居所。

何时为非居民

德国法律与中国规定的冲突之处

其他须知

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如两国都将您视为居民,则适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14年3月28日,柏林)。判定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在德国会遇到的术语

Wohnsitz
保有并使用的住房;单凭这一点即构成德国居民(《税收通则》第8条)
gewöhnlicher Aufenthalt
习惯性居所——连续停留超过六个月(《税收通则》第9条)
unbeschränkte Steuerpflicht
无限纳税义务:就全球所得纳税(居民)
beschränkte Steuerpflicht
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德国来源所得纳税(非居民)
Progressionsvorbehalt
累进保留:免税的境外所得提高德国税率
Finanzamt
当地税务局

常见问题

我在德国租了一套公寓,会因此成为德国居民吗?

会。可随时使用的住房构成住所(Wohnsitz),与您在那里停留的天数和重要利益中心在哪里无关(BFH,I R 74/16 和 I R 58/16)。如果中国仍视您为居民个人,由中德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决定您是哪一国的居民。

适用哪个协定?

2014年3月28日在柏林签署、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的中德协定,它取代了1985年的协定。

作为中国居民,我可以在德国工作多少天而不在德国纳税?

依据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内在德国累计不超过183天,且工资不由德国雇主或德国常设机构负担的,工资只在中国纳税。超过这些条件时德国征税,在中国可依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抵免。

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

司法实践

更新于 2026-11-04. 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能对规则作出不同解释,包括基于本服务未涉及的情况;法律也会变化。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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